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与李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柘大民初字第458号

原告刘某某,男,55岁。

被告李某某,男,54岁。

原告刘某某诉某告李某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甫友独任审理,于2009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工资款及要账路上花费合计9050元。

被告诉某某,本人没有借过原告款,也不欠原告工资和代领过原告工资,原告去要账花费与我无关。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09年4月17日李XX证言一份,2、2009年4月22日陈XX证言一份,3、2009年4月9日贾XX证言一份,4、2008年11月8日李某某民事诉某状一份。以此证明被告借原告现金4500元,拖欠原告工资款3150元。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09年5月14日李XX证言一份,2、2009年1月15日判决书一份,3、2009年6月14日李某X、王XX、王二X证言一份,4、2009年12月5日天津市宝坻区劳动局监察科证明一份。以此证明被告不欠原告任何钱。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有异议认为,原告提供的四份证据不属实,欠原告工资款我已经还他,欠条已收回我撕掉啦。证人陈XX、贾XX都是我原来对方当事人和我有利害关系。

原告对被告证据有异议认为,李XX证言及其它证据都是虚假的。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第一份证据,证人同时为双方作证,且相互矛盾,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二和第三份证据证人是另案中的李某某的被告方,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第四份证据虽是事实,但不能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款没有给付。被告提供的证据1证人为双方出证,且相互矛盾,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证据2、4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3证据形式不合法,该三份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依据庭审调查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7年7月份原告等人跟随被告去天津打工,后因结算工钱双方发生纠纷。原告以被告借其现金未还及托欠工资为由起诉某院,要求被告归还其借款4500元,拖欠工资和代领工资4150元及去天津要账垫付的400元。

本院认为:原告跟随被告去天津打工是事实。但原告诉某缺乏证据证实,原告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某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诉某请求。

诉某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某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余甫友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自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