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阳某某与罗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山沙民二初字第4号

原告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教师,中专文化,住(略)。

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树清,衡山县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阳某某为与被告罗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建中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小轼、杨国亮组成的合议庭,于2008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陈某旻担任记录。原告阳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罗某某委托代理人戴树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阳某某诉称,2007年7月25日,东莞市尚好佳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东莞洪熙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熙家具公司”)签订了《食堂承包合同》,之后,东莞市尚好佳膳食管理服务公司将该合同转让给原、被告两人。2007年8月1日,原、被告共同投入资金进驻洪熙家具公司承包该公司的食堂。2008年4月1日,鉴于洪熙家具公司自2008年1月至3月份一直拖欠原、被告食堂款。原、被告商量与洪熙家具公司解除食堂承包关系,洪熙家具公司确定应付承包伙食费为人民币

x元,并出具支票两张。金额分别为x元和x元。支票到期后不能兑现。事后,原、被告共同多次与洪熙家具公司交涉,但洪熙家具公司仍欠食堂承包款x元。2008年5月12日,原、被告商定以被告的名义起诉洪熙家具公司。9月24日,东莞市人民法院长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但被告却于2008年10月9日私自与洪熙家具公司达成协议书,在收取x元承包费的同时,擅自放弃x元的承包款,并向法院撤回对洪熙家具公司的诉讼。之后,被告一直对原告隐瞒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收取的x元是原、被告合伙的共同收益,原告应分得x元,而被告却一人独自占有。同时,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放弃x元的承包款,损失原告利益x元。据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包食堂款人民币x元,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x元,合计x元。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

证据1、2食堂承包后投资款数据(四张)及“合作协议”(一份),证实了与被告合伙承包东莞洪熙家具有限公司的事实。

证据4、5是中国银行支票(两张)及1—3月份的用餐表(3份),用以证实洪熙家具公司至2008年3月份欠合伙费

x元,洪熙家具公司已出具支票的事实。

证据3民事起诉状一份及传票一张,以证实原、被告以被告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向洪熙家具公司追索伙食费的事实。

证据6“协议书”一份,以证实被告在诉讼期间,与洪熙家具公司达成了协议,同意洪熙家具公司支付x元后,放弃食堂承包费x元,由被告罗某某向法院撤诉的事实。

证据7是郭子圣的“证明”(两份),证实了被告在洪熙家具公司领取了x元的事实。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代理人认为证据1不能反映原告投资入伙的事实,证据2没有原告本人的签名,对其余证据无异议,但认为被告有权利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被告罗某某辩称,没与原告合伙承包食堂,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东莞市尚好佳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洪熙家具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证明”各一份,以证明是被告罗某某单独承包了洪熙家具有限公司的食堂。

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对“委托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是在被告罗某某承包了食堂后,因资金短缺原因,邀其入伙。认为“证明”中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不符,亦不认可该“证明”中所涉及的内容。

对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后,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显示了原告从2007年8月1日起至2008年1月27日,持续不断地投入资金作为开办食堂的开支,原告注入的资金均被被告罗某某及其妻刘丽娟签字认可。2008年4月2日,原告书写的“合作协议”(即证据2)明确写明洪熙家具有限公司是原、被告两人合伙承包,且家具厂的伙食费x元明确为双方各拥有一半,该协议原告虽没签名,但也经被告罗某某签字认可,虽然被告以此两份证据不能证实原、被告存在合伙关系,但对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现原告提交的证据1、2能相互证明,形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共同印证了原、被告之间存在合伙关系,故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亦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委托书”无异议,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被告提交的“证明”虽然证实了尚好佳膳食有限公司将其签订的洪熙家具公司食堂承包合同转包给被告罗某某,但是并不能证实被告在转包后的食堂的经营模式及伙食费的结算方式,因而,尚好佳膳食有限公司的“证明”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25日,东莞市尚好佳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东莞洪熙家具有限公司签订了《食堂承包合同》,之后,东莞市尚好佳膳食管理服务公司将该合同转让给被告,因被告资金不足,遂邀原告一起共同经营管理其承包的食堂。2007年8月1日,原、被告共同投入资金进驻东莞洪熙家具有限公司承包该公司的食堂,原告从2007年8月1日起至2009年1月27日止每月数次向食堂注入资金,所投入的资金均得到被告及其妻刘丽娟的签名认可。2008年4月1日,洪熙家具公司与原、被告解除了承包合同关系,经双方结算,2008年1月至3月份,洪熙家具公司还应付承包伙食费为人民币x元,并出具支票两张给原、被告,金额分别为x元和x元。因两张支票系未到期支票不能即时兑现,为支票便于管理,原告遂于2008年4月2日书写了一份“合伙协议”,内容明确为:原、被告系合伙关系,洪熙家具公司所欠的食堂伙食费双方各自一半;两张支票暂由被告保管,到期后两人共同到大岭山中行支取。被告在该“合伙协议”上签名认可。支票在到期后不能兑现,原、被告多次与洪熙家具公司交涉。洪熙家具公司遂支付了x元,但仍欠食堂承包款x元。2008年5月12日,原、被告商量以被告的名义起诉洪熙家具公司。9月24日,东莞市人民法院长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在等候判决期间,被告却于2008年10月9日不经原告同意,私自与洪熙家具公司达成协议,在收取x元承包费的同时,放弃

x元的承包款,且向法院撤回对洪熙家具公司的诉讼。被告收取了x元,后并未按协议支付原告其中的一半,也没如实向原告陈某已撤诉的事实。原告在得知被告撤诉后遂向洪熙家具公司查询,洪熙家具公司遂向原告出具了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同时提供了被告已领取了x元,放弃了x元承包款的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在向东莞市尚好佳膳食管理服务公司转包了洪熙家具公司的食堂后,在承包期间,虽未与原告签订合伙承包该食堂的相关合作协议,但所承包的食堂从运转之日起,原告即持续不断地注入资金。在解除与洪熙家具公司的承包关系后,原告书写了“合伙协议”,该协议被告签名认可。由此可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伙关系的事实及在与洪熙家具公司解除承包合同后的债权处理方式。合伙期间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双方共同享有与履行。原、被告在向东莞洪熙家具有限公司追索拖欠伙食费的过程中,被告不顾及原告应享有的权利,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作主,将本应属于原告的承包食堂伙食费的份额予以放弃,造成了原告损失x元。同时被告又将领取的x元个人占有,不将原告应得的x元支付原告。对此纠纷,被告应负完全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食堂承包款x元及赔偿x元有事实及法律上的依据,其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以与原告没有合伙关系为由,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与本案事实不符,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罗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阳某某食堂承包款x元,赔偿损失款x元,合计x元。

如被告罗某某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罗某某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罗某某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某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建中

审判员彭小轼

审判员杨国亮

二OO九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陈某旻

校对责任人:彭小轼打印责任人:陈某旻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或监督的权利。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55条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