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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犯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志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志丹县人,家住(略),无业。2010年1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1日被志丹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志丹县看守所。

志丹县人民检察院以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王某武、检察员叶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09年10月开始,同兴国(已判决)伙同李全全(已判决)、张海东(批捕在逃)盗窃吴某库房内啤酒。同兴国又联系被告人张某甲和赵金飞(已判决)在偷啤酒时打开库房外的院子大门,并允诺事后给其分钱。后同兴国、李全全、张海东驾驶汽车,由张某甲、赵金飞打开大门或事先联系不锁大门,同兴国用私配的库房钥匙打开库房,盗窃库房内啤酒六次,共计1674件。张某甲得赃款1550元。被盗啤酒经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共计价值人民币x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且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从2009年10月开始,同兴国(已判决)伙同李全全(已判决)、张海东(批捕在逃)盗窃吴某库房内啤酒。同兴国又联系被告人张某甲和赵金飞(已判决)在偷啤酒时打开库房外的院子大门,并允诺事后给其分钱。后同兴国、李全全、张海东驾驶汽车,由张某甲、赵金飞打开大门或事先联系不锁大门,同兴国用私配的库房钥匙打开库房,盗窃库房内啤酒六次,共计1674件。张某甲得赃款1550元。被盗啤酒经志丹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共计价值人民币x元。

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

1、报案记录证实,2009年12月9日9时40分,志丹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吴某电话报称:其在志丹县丰泰医院旁边的一个库房里的1000多件青岛9度啤酒,价值x余元被盗,要求查处。

2、被害人吴某陈述证实,2009年12月6日下午,张启斌的妻子给他打电话说他的啤酒库房是不是被盗了。他清点库房后发现啤酒被盗了1000多箱,价值3万多元。

4、证人高某证言证实,十几天前的一天,一个人开一辆陕x出租车雇他从二道河往红都酒厂送酒,一趟50元。还让他再叫一辆皮卡车。当晚1时许那辆出租车和一辆桑塔纳车带他和他叫的董某(车牌号三位为598)到丰泰医院旁边的一个院子。桑塔纳上的后生把门打开,他们把酒倒到红都酒厂的库房。此后同样是开出租的叫他,他又被叫的送了3次酒。一次到红都酒厂院内的一个农运车上了。还一次到杏河,一次到张渠。往红都酒厂倒酒给他7箱啤酒。第二次往红都酒厂送给他7箱。往张渠送给他2箱。

5、证人董某证言证实,2009年11月的一天,驾驶陕x姓高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去倒啤酒。当晚他和姓高某开车到丰泰医院旁的库房,两个后生开出租也到了。其中一个打开库房,他们从库房把啤酒装上车,开出租的带他们把酒送到红都酒厂。他们共到库房拉了四次。开出租的给他200元和2箱酒。过了五六天,姓高某又打电话,他们这次有两辆皮卡和一辆出租、一辆黑桑塔纳,把四车酒送到杏河的一个门市,开出租的给他300元。这次后的几天,开出租的又叫他了,他见下雪了就没去。

6、证人高某证言证实,2009年11月的一天晚上,高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到生化厂后说给他几箱啤酒,酒在西阳沟附近的一水泥管里。他就到那拿了7箱啤酒,在彩虹桥附近拿了一箱。第二天高某某拿走5箱。第二回是几天后的晚上,高某某车上装酒,就给他5箱啤酒。第二天高某某拿走2箱。第三回又让他等了,但最后没有装上酒。后来还有一天晚上,高某某给他打电话到灵皇地台大桥处,高某某和绿皮卡车司机在一起,高某某给他搬了9箱啤酒。后又打电话说炸药库附近丢下1箱。他就共拉了10箱啤酒回家。第二天把啤酒卖给桥沟一个门市了。

7、证人王某证言证实,一个星期前,一个开陕x皮卡车的姓高某人让他晚上给人倒啤酒,一次50元。过了两天的晚上12点,姓高某人打电话让他到监所巷。后来有两个后生开一辆黑桑塔纳也来了。他和姓高某把皮卡开在丰泰医院旁边。又过了一会,他们四个到了一个仓库,把里面的啤酒装在皮卡车和小车上。在往灵皇地台走的时候,姓高某让他在半路给一辆红色吉丽轿车倒了几箱酒,说回来他们一块喝。后来他们三辆车把酒送到张渠乡的一个门市。老板给那两个小伙5000元和一条烟。他们卖的价低他以为是卖假酒的。

8、证人党某证言证实,前一段时间郭某说她外甥有些啤酒,一箱27元,问他要不他说啤酒好着不郭某说好着了,他说能行。第二天,几个后生用一辆白色农用车和桑塔纳送来409箱青岛9°啤酒。其中一个后生是杏河镇X村的姓张(看过户籍确认是张海东),他给了张海东x元。

9、证人高某证言证实,六七天前郭某问他要不要啤酒郭某说她的一个亲戚每件27元卖啤酒着了,还说质量好着了,他就说能行。三四天后一个晚上,郭某的亲戚给他打电话让他卸啤酒了。后来就来了两辆皮卡和一辆黑桑塔纳。他卸了198件9°啤酒,每件26元,他给郭某的亲戚5200元和一些烟。

10、证人郭某证言证实,几天前她外甥张海东给她打电话让她帮忙联系看有没有人要青岛9°啤酒,他就给高某利和党某说了。高某利和党某说要了。他就给张海东说了,让她外甥过来了按照门牌上的号码打电话。

11、证人薛某证言证实,2009年11月份的一天,他坐出租到杏河华秦商店。他们留了电话,那个司机的手机是x。过了几天,那个司机给他打电话问他们要啤酒不有半挂车卸下的,他说能行。当晚十二点多,一辆黑桑塔纳、两辆白色皮卡、一辆T牌出租车共四辆车拉来228件青岛9°啤酒,每件27元,共6156元,他给了6100元。

12、证人孙某证言证实,2009年10月份的一天,红都酒厂照大门的拐子和一个男的给他卖了100件青岛9°啤酒,他给了2700元。钱他给和拐子(指张治安)在一起的男的了。

13、证人石某证言证实,去年11月份的一天,一个三十岁左右的男子驾驶陕x红色汽车给他们门市卖了10件青岛9°啤酒,他给了300元。

14、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09年8月17日从常沙手中包下这辆陕x车。12月2日他打发了原来雇的一个司机。看过调取的信息后,确认调取的信息是自已雇的司机张海东。

15、证人雷某证言证实,张治安是她儿子,在志丹县红都酒厂门房工作。生于X年X月X日,户口上生于X年X月X日是户口上错了。

1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治安依法对销赃商店进行辨认;高某某对其拉啤酒现场和送啤酒商店进行辨认。照片当庭出示,被告人无异议。

17、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吴某仓库被盗100件啤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00元。吴某仓库被盗200件啤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0元。吴某仓库被盗518件啤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吴某仓库被盗228件啤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840元。吴某仓库被盗409件啤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x元。吴某仓库被盗198件啤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940元。21件啤酒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30元。

18、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两份证实,①志丹县公安局将在高某利、高某礼处扣押的78箱汉斯9°啤酒、6箱青岛9°啤酒发还高某利、高某礼,发还理由是被扣押的啤酒不是被盗赃物。②志丹县公安局将89件青岛9°啤酒、现金x元发还吴某。

19、(2010)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同兴国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x元;赵金飞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x元;李全全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9000元;张治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x元。

20、收条证实,党某退回赃款x元。孙某退回赃款2800元。高某利退回赃款3480元。薛某退回赃款7068元。石某退回赃款300元,共计x元。

21、户籍证明证实,张某甲生于X年X月X日,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

22、同案犯同兴国供述证实,2009年8月份开始他在吴某那里打工时发现吴某的库房管理比较松,就利用送货的机会配了一把仓库钥匙。后来他不干了。10月份他想到偷吴某库房啤酒。他就联系李全全和张海东,给他们说去偷啤酒,他们同意。他给张治安说他在后面偷啤酒了,把啤酒放在张治安那,然后给挣钱。第二天晚上20点多,他和李全全坐张海东开的陕x出租车,到二道河吴某库房。他打电话让张某甲开院子门,张某甲说锁子冻住了打不开。他们就到红都酒厂张治安房子提了一壶开水,到库房外他把开水浇到锁子上,张某甲把门打开,他们把车开进去。他用他配下的钥匙将库房门打开。他们三人把啤酒装在车上,他在库房等着,李全全和张海东把啤酒拉到红都酒厂库房。他们这样拉了三次,拉了大约100件。他锁好门就离开了。第二天早上李全全和张治安将100件啤酒拉出去卖了2600元。他给张治安600元(其中有他借张治安的300元),给张海东300元,他和李全全租车花了500元,给张某甲和姓赵的1500元,剩下的他和李全全花了。

第二次是过了一天以后,他和李全全在志丹城南小学处租了一辆陕x出租车。当天晚上,他们三个一块来到志丹县吴某仓库,用同样的方法往红都酒厂拉了五车啤酒。他们租的车拉了2回,共200件啤酒。一两天以后他把啤酒卖给高某,卖了5400元。给张治安300元,张海东拿了500元,李全全拿了2000元,剩下的他花了。

第三次是又过了几天,他在志丹县X街租了一辆陕x黑色桑塔纳轿车。张海东又联系了两辆皮卡车。到了凌晨零点多,他和张海东开租来的车和那两辆皮卡车到吴某仓库,用同样的方法,在库房拉了四回啤酒,一共518件。后以x元卖给高某。他给张海东2000元,张治安300元,给高某某啤酒7件,剩余的他花了。

第四次是之后的一天晚上,他和张海东商量好后,由张海东在杏河联系好买主,又雇了两辆皮卡车。他开租来的陕x车、张海东驾驶陕x车和两个皮卡车,他先给张某甲、赵金飞打电话让他们两个打开院门。他们用同样的方法装了四车共228件啤酒后连夜送往杏河镇华秦商店。后228件啤酒得赃款5000多元,分给张海东1000元,皮卡司机每人300元,连同第三次所得赃款共分给赵金飞、张某甲各400元。

第五次是之后的一天晚上,张海东给他打电话说张渠有人要啤酒了,而且把车也雇好了。他给张某甲、赵金飞打电话让开门。凌晨时候,他驾驶陕x车,张海东驾驶陕x车和雇来的两辆皮卡到吴某啤酒仓库,将仓库内的啤酒装上车后拉到志丹县红都酒厂,将啤酒倒在一辆白色的工具车后,把啤酒拉到志丹县X乡党某孝门市部卖了。409件啤酒卖了x元,给张海东2000元,给张治安5件啤酒,给工具车司机500元,两个皮卡每人400元,其余的被他花了。

第六次是又过了七、八天,张海东给他打电话说他们亲戚要酒了,他就给张某甲、赵金飞打了电话。晚上张海东驾驶陕x车,他驾驶陕x车,张海东雇了两辆皮卡车。赵金飞、张某甲事先打开大门。他把仓库门打开,装了四车啤酒后,给了皮卡车司机几件,剩下的拉到张海东联系好的志丹县X乡高某利门市部。198件共5000余元,张海东拿了800元,给皮卡司机每人300元,剩下的他花了。同时证实,每次的皮卡车和工具车都是张海东雇的;在红都酒厂放酒是他和张治安说好的,因为张治安知道他的啤酒是偷来的;张某甲和赵金飞也是他联系的,因为他们有库房院子大门的钥匙了,每次盗窃时他给张某甲和赵金飞打电话让开门,要么他们去时开门,要么事先就不锁门,啤酒卖了他都给张某甲他们分钱着了。

23、同案犯李全全供述证实,2009年10月下旬的一天,同某叫他到志丹,第二天晚上同某又叫来陕x出租车给他拉货。他们三人坐车到丰泰医院旁边的一个大门前,同某下去后说锁子冻住了。他们到红都酒厂提了一壶开水又回到库房,打开锁子,同某打开一个库房的卷闸门,他们就往车上装啤酒。装满后,同某在库房等,他和开出租的把酒送到红都酒厂看门的“拐子”处。他们又到库房拉酒,共拉了3次共100件啤酒。第二天早上,张治安联系了一个小卖部,他和张治安100件啤酒卖了2700元。钱当时他拿着,后来给张治安600元(其中有原来借张的300元),租车花了800元,给开大门的和出租车多少他不知道,剩下的他和同某花了。

第二次是他们租车后的一天晚上,在红都酒厂同某说要用车了,他说又去拉啤酒也同某说到时候就知道了。后又叫了陕x出租车。他们开两辆车到那个库房,用同样的方法拉了五车酒,出租车拉了三回,他拉了两回。把酒卸在姓张的拐子安排的放酒处。后来这些酒怎么处理的他不知道。连同前一次的同某共给他2000元。同时证实,他们事先没有商量偷啤酒,就是第一次去时是半夜拉啤酒,他才知道偷啤酒了,但同某说事后给他分点钱,他就同意了。

24、同案犯赵金飞供述证实,2009年10月的一天晚上,小源给张某甲打电话说要在吴某库房拉酒了,让他们把大门打开,事后给他俩1500元,他们同意了。晚上23点多小源又打电话让开门,后他们进到院子打开库房拉了几车酒就走了。过了几天小源给他俩1500元,他和张某甲每人分750元,他也是这时候才知道小源他们偷酒了。后来他们又偷过酒,有时事先打电话也不锁大门,他一共开过四回,其余的要么张某甲开的,要么事先说好不锁门,事后给他们分了四回钱,他共拿了1550元。他和张某甲不管是谁开门只要他们给钱,他俩就平分。

25、同案犯张治安供述证实,2009年11月的一天,同某和李全全在红都酒厂房子里商量偷啤酒,他说他不干。同某给他说在他那放一些酒,并说给他点钱,他就同意了。一共放了四回。第一回是商量的当天晚上,同某、李全全和一个T牌出租车拉了100件啤酒放在库房,第二天他和李全全拿出去卖了,卖了多少他不知道,事后给了他300元;第二回是某、李全全和T牌出租车司机,开出租和一辆黑桑塔纳拉的酒。事后给他300元;第三回是同某、T牌出租车司机和两个皮卡车司机。开两个皮卡和黑桑塔纳拉的酒,事后给他300元。最后一次是同某、T牌出租车司机和皮卡司机把酒拉来倒在一个工具车上拉走了,事后给他5箱啤酒。同时证实,第一回的100件啤酒是他和李全全卖的,剩下的每回有多少件啤酒他不清楚。

26、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实,2009年10月份给吴某拉啤酒的姓同的小伙子找到他和赵金飞,给他们说想偷吴某仓库内的啤酒,让他们不要锁大门,啤酒卖了后给他们分钱,他们同意了。当时他在吴某仓库院外的汽车装潢公司当学徒,并给洗车。到了晚上同兴国给他打电话问门留下没,他说留下了,他们就来偷啤酒了,接下来的时间同兴国给他发过短信让留门,事后偷了几次他不知道,啤酒数量他也不知道,之后他回了一趟家,回来赵金飞说他配了一把钥匙。他前后分了4次钱。第一次分钱他不知道这几个人偷了几次,他们和同某在网吧上网时给他1500元,说是偷啤酒卖的,他和赵金飞各分750元;第二次是几天后,同兴国给他和赵金飞各800元,他和赵金飞各分400元;第三次是他从家回来后的一天,同兴国打电话把他和赵金飞叫到他们公司门口给他们600元,他和赵金飞各分300元;又过了几天在网吧同兴国给他和赵金飞各100元。先后几次他一共分了1550元。他和赵金飞不管是谁留大门或开大门,事后钱都是均分,他知道给他们分的钱都是偷啤酒卖来的钱。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x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庭审中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帮助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行为应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x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1日起至2020年9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芳

代理审判员党某雄

人民陪审员杨琳

二O一O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杨开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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