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于2009年5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6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9年7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25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电话与康某某联系,商定以400元的价格为其办理毕业证一本。同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二七区X路航空管理学院门口南侧,将其事先委托张某某(在逃)制作的名为焦某某的郑州大学毕业证交给康某某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该证上的“郑州大学”公章系伪造。现赃款赃物已收缴。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赃物赃款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郑州大学证明、手机通话清单、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证人康某某、焦某某、靳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文件检验意见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李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8日起至2009年9月29日止。取保候审期间未折抵刑期。)
二、依法没收伪造的郑州大学毕业证1本,予以销毁。
三、违法所得335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邢燕
二OO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会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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