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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山师民一初字第7号

原告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阳市南岳区人,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山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志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起诉,原、被告自1995年相识恋爱,1996年生育一女孩名刘某,此后双方即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已有两年未同居生活,现双方已就分居、债务及小孩抚养问题达成协议,请求法院依法处理。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非婚生女孩刘某随被告刘某某生活,并由刘某某负责监护,小孩的抚养费、教育费由刘某某独自负担;

二、原告谭某某对小孩享有探望权,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和方式由原、被告另行约定;

三、双方同居期间无财产争议,刘某某经手债务由刘某某负责偿还。

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志文

二OO九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姚贤辅

校对责任人:周志文打印责任人:姚贤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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