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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湘潭市长城塑料彩印包装厂与被告常德市湘芙蓉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法民二初字第58号

原告湘潭市长城塑料彩印包装厂,住所地湘潭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雯,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常德市湘芙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峰,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妮鸿,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经查明:原告湘潭市长城塑料彩印包装厂与被告常德市湘芙蓉食品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31日签订了一份包装印制委托承揽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给被告定作包装袋,并约定被告在提货时付清全部款项。2008年1月22日,经双方对帐,被告尚欠货款x.56元及制版费x元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常德市湘芙蓉食品有限公司欠原告湘潭市长城塑料彩印包装厂加工款x.56元,制版费x元,共计x.56元,被告自愿在2009年2月23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湘潭市长城塑料彩印包装厂在被告常德市湘芙蓉食品有限公司履行上款协议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对被告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案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财产保全费1160元,合计2580元,被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易享炎

二00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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