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于2009年4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09年4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以来,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市二七区X村利军文印部内,为三名顾客分别刻制了“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八分公司”字样印章、“郑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字样印章、“西华县教育局教育股”字样印章各一枚,经郑州市公安局鉴定,三枚印章均系伪造。2009年4月11日11时许,公安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本市二七区齐礼闫利军文印部内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指认犯罪现场照片、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伪造印章及原印章印模、有关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人王XX、刘XX、朱XX、韩XX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文件检验意见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公司印章,其行为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朱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以及应对其数罪并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公司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朱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公司印章,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对其分别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朱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2、被告人朱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11日起至2009年9月10日止。)
二、依法没收伪造的印章三枚,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君
二OO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黄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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