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孟某与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金民一初字第1229号

原告孟某,男,45岁。

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X路建业城市花园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晓成、王某,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孟某诉被告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吴晓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从1993年开始,原告就在被告公司上班,劳动合同及档案存在公司,被告也交纳1993年元月至1999年6月份的社会统筹及保险费用。1999年4月份,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允许原告去单位上班,停发工资,停缴社会统筹及保险费用,原告多次去单位要求上班、补发工资、缴纳各种费用,单位予以拒绝,也不办理任何书面通知书及处理决定。原告多次要求劳动仲裁委处理,因没有书面材料,没有处理。于2008年12月22日,郑州市劳动仲裁委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补缴原告1999年7月份至今的养老统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法定社会保险;判令被告补发1999年3月份至今的工资共计x元;依法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因原告自身原因被告于1999年4月2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也于1999年6月办理了离职手续,在劳动合同解除之前,被告已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这一事实也被原告在诉状中认可,因此,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原告离职后,被告对该补发原告的奖金也给予补发,双方也进行了结算,因此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由于原、被告于1999年4月份解除了劳动关系,因此第三项诉讼请求也不能成立。综上,原告的以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1999年4月2日通报一份。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合同书一份。

三、被告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一份。

四、退伍军人登记表和奖励登记表各一份。

五、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

六、何军的证明一份。

七、统筹缴费清单一份。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建业职员离职清产表、1999年6月28日记帐凭证各一份。

二、2003年1月29日收条一份。

三、2003年4月15日、6月12日收条两份。

四、2003年6月8日原告出具的函一份。

五、2004年1月16日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一份。

经组织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陈述该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予以除名是有正当理由的,因此原告诉称没有正当理由,不能成立,另外,通报的内容已经给了原告,原告知道1999年4月份已经被除名;对证据二真实性无异议,但只能证明是1999年4月份被告开除原告,之前存在劳动关系;对证据三无异议;对证据四真实性不发表意见,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五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证明原告2008年12月份提起了劳动仲裁一次,不能证明原告所称多次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了仲裁;对证据六有异议,其性质属证人证言,证人应亲自出庭作证,而证人没有当庭作证,其证言不应当作为当庭证据,不知道因何事向哪个部门出具的证明,该份证明是否为何军所书写,从证据本身来看不能确认,证明中也没有何军的身份,因此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对证据七有异议,个人基本情况信息资料从证据形式上看存在瑕疵,没有加盖印章。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均无异议,但陈述收到风险抵押金与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关联,对于除名没有收到通知。原告对庭后被告提交的证据三、四、五真实性没有异议,但陈述所收x元是工资款,不是扶贫补助费用,该款项不是从财务上领取的,是当时副总王某水处领的,这是当时建业承认原告是他们的职工才发的钱,承诺书是单方陈述,不是双方协议。原告要求建业办手续,但他们就是不办。

根据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并综合本案后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五、被告提交的证据,因双方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四,因与本案无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六,被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因证人未出庭作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七,因证明未加盖印章,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采信。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质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1995年6月,原告调至被告处,当时名称为河南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体工作为下属工程公司司机。1996年5月29日,原告、河南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档案中转库曾签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合同书一份,约定省人才交流中心档案库接受河南建业房地产公司委托,为公司聘用的原告管理人事档案,时间从1996年6月1日起至1997年6月1日止。1997年2月24日起河南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南建业(集团)有限公司,2000年3月24日又更名为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1999年4月2日,河南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向集团各部、各分公司下发通报一份,主要内容为:“原工程公司司机孟某无视公司的有关规定,利用工作之便投机取巧,在汽车修理厂以用自己找来的发票要求修理厂出具假维修单的手段套取现金二千多元。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给公司内外造成了很坏的影响。经公司研究决定将孟某予以除名等。”该通报同时抄送建业工程有限公司、物业公司、装饰公司,下通报同时,被告当时办公室主任亦口头通知原告。1999年6月29日,在被告的建业职员离职清产表中,原告本人填写1995年6月到建业、建业工程公司司机,经被告所属公司及被告总公司与部门审批,原告签署“本人压金条丢失,压金收回,贰仟元整。”自1999年7月份,被告停止为原告缴相关社会保险金,原告亦未再去被告处工作。之后,原告曾找被告要求补发1999年少发工资奖金,2003年1月29日,被告又向原告补发1999年奖金3000元,4月份工资及春节加班费972元。2003年4月15日、6月12日,原告两次收被告副总裁王某水10万元,2003年6月8日,原告出具“关于孟某离开建业的问题”函,内容为:“经协商,由建业给予解决生活困难费10万元,我本人深表感谢,有关劳动统筹、劳资手续给我办妥,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自己解决,所有加班费及其它事宜全部解决完毕,与建业不再有任何关系。我本人与建业的所有问题全部结清。”2004年1月16日,原告又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承诺人孟某,本次收取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的x元,今后孟某与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再存在任何形式和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与经济关系,孟某所有行为与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无任何关系。”2008年12月18日,原告向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8年12月24日,该仲裁会向原告下发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008年12月30日,原告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均未提供书面劳动合同,但自1995年6月至1999年6月底,双方曾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证据充足。在该劳动关系履行中,被告于1999年4月2日以原告违反用人单位有关规定、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将原告除名,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虽然被告当时口头通知了原告,但未向原告送达书面通知,此期间原、被告之间事实劳动关系依然存在。2004年1月16日,原告出具的承诺书,系原、被告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的协议,该协议系原、被告自主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事实劳动关系至此已经解除。原告以未书面通知本人为由,认为劳动关系仍然存在,没有依据;原告现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及补发1999年3月至今工资、补缴相关费用,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孟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安淑云

审判员哈波

代理审判员王某丰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