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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广州市白云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广州银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欠款违约金纠纷案

时间:2006-03-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3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沙河先烈东二横路X号202房,现地址: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中X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广州伟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广州市白云建设开发集团公司,住所:广州市X区白云大道金信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丙。

被告:广州银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X镇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胡某丁。

本院于2005年12月27日作出(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广州市白云建设开发集团公司依据(2006)穗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中的和解协议第二、四条履行了返还全部欠款及违约金、诉讼费用等义务,原告张某甲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广州市白云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广州银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州市白云建设开发集团公司、广州银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

审判长许群

审判员陈维敏

审判员谷丰民

二00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舒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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