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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吴某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娄中民一终字第3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涟源市好运来宾馆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珊军,湖南华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梁某某因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涟源市人民法院(2009)涟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涟源市好运来宾馆系个体企业,经涟源市工商登记的业主是吴某某。吴某某的丈夫刘国庆与梁某某协商为其开办的好运来宾馆安装热水灶,2009年6月2日,刘国庆与梁某某签订了一份《限压热水灶供销合同书》,梁某某依据协议为吴某某的宾馆安装的热水灶交付使用后,吴某某亦及时给付了梁某某热水灶款8600元及安装工价款。2009年2月,梁某某接到刘国庆投诉电话称热水灶漏水,因双方对热水灶的维修问题协商不成,吴某某遂于2009年3月9日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本院二审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上诉人梁某某支付被上诉人吴某某人民币4000元,此款限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双方不得再就本案争议问题再主张权利;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550元,由被上诉人吴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550元,由上诉人梁某某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谟贵

代理审判员张朝华

代理审判员曾兴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曾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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