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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4月1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略),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0年4月30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垣县看守所。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淑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被盗的车辆,为贪图便宜,以x元的低价在郑州市购买一辆北京现代小型轿车。该车系黄XX于2010年1月16日在安阳市文峰区被盗的车辆。经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x元。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盗物品照片,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被盗的车辆,为贪图便宜,在郑州市以x元的低价购买一辆北京现代小型轿车。该车系黄XX于2010年1月16日在安阳市文峰区被盗的车辆。经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x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由长垣县公安局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0年4月11日因在长垣县亿隆中央花园盗窃豫x号车牌照被长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实际执行九日,于2010年4月19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长垣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盗车辆信息,长垣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长垣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证明,收到条,被盗物品照片,长垣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周XX、林XX、王XX、姚XX、王XX证言,被害人黄XX陈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等证据。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均已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公诉机关建议酌定从轻处罚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书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9日起至2011年2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林守连

审判员陈普民

审判员左民廷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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