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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逍遥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新世纪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法民一初字第407号

原告湖南逍遥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官塘冲X号小家碧寓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湖南逍遥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湘潭新世纪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湘潭新世纪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案由:旅游合同纠纷。

原告湖南逍遥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新世纪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9年1月28日接待被告去海南旅游10+1人团,并与被告签订了《行程确认单》,双方约定:总团款x元整,2009年1月22日之前全部付清(客人无质量问题)。截止2009年3月4日被告尚欠团款6032元,原告多次电话通知被告,并把全部意见单传给被告(全部无投诉,没意见),并请求被告付清所拖欠团款6032元整。但被告认为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安排海景房,不同意支付所欠的6032元团款。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团款6032元。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湘潭新世纪旅行社有限公司欠原告湖南逍遥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团款5000元,原告同意被告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

二、其他无争执。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爱民

审判员王某意

人民陪审员李菊玲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张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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