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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告许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法民一初字第2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X路X号。

负责人叶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该行职员,住(略)。

被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湘潭市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案由: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告许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许某某于2007年12月8日在原告处办理了一张牡丹贷记卡,卡号为:x,信用额度为5000元。被告利用贷记卡透支后,原告多次对其进行电话催收,均无法联系,找不到本人。截止2008年12月10日,被告尚欠原告透支款本金4048.55元,利息44.46元未归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许某某尚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本金4048.55元,利息44.46元,合计4093.01元。被告自愿从2009年3月开始每月偿还1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原告同意被告的还款计划;

二、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辰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田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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