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邓州市看守所。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于2009年5月来到邓州市,并参加了以陶玉(另案处理)为C级领导的传销组织。2009年5月20日,被害人王某某被传销组织骗至邓州市后,杨某为了让王某某也参加传销组织,看守被害人王某某从5月23日至25日,不让其回家,限制其人身自由达三日。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参加了以陶玉(另案处理)为C级领导的传销组织。2009年5月20日,被害人王某某被传销组织骗至邓州市后,王某某意欲逃离该传销组织,被告人杨某为了控制王某某,从5月23日至5月25日,每天吃饭、睡觉、上课都与王某某一起,不让其回家,限制王某某人身自由达三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杨某对自己从5月23日至25日连续三天吃饭、睡觉、上课都始终跟随王某某,不让王某某回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被害人王某某陈述的我看受骗,然后就收拾行李往车站走,有两个女孩一直跟着我,并打电话通风报信,我看他们人多势重,害怕吃亏就跟着他们又回去了。在此期间,汪培成和有个叫杨某的四川人看守我,每天上课、吃饭或逛街都不离我左右,我干什么去什么地方得经他们同意,不让我自由活动,一直到今天把我解救出来的情节相一致。证人曲某某证实,其哥王某某打电话说他被传销组织控制,被限制人身自由。其证实的情节与被告人杨某供述和被害人王某某陈述相一致,并可相互印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被告人杨某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5日起至2009年8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光超
二00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张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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