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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民刑初字第189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28日夜,被告人殷某某伙同他人窜至民权县城名仕花园楼下,将任艳××在楼下的蓝色速派奇电动车盗走,价值1110元。2007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殷某某在睢县X街上祝××的网吧内,盗窃祝××现金5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任××、祝××的陈述、证人付××、杨×、祝××、祝××的证言、辩认笔录、民权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证明、收到条、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2007年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佟立民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利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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