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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民刑初字第251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又名陈某刚、陈某超、黑皮),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1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2009年5月2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民权县“开心100”网吧内盗窃马××的诺基亚5300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为950元。同年5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民权县石油家属院盗窃龚×的“x”牌MP4一个,经鉴定价值为3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龚×的陈某;证人高××、陈××的证言;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被盗物品照片;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手机发票、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0日起至2009年1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户琳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利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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