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普泰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区科学城光谱西路X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
委托代理人:胡轶,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广州邮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X区吉利永致五金涂料厂。住所地:佛山市X镇吉利石场口。
法定代表人:关某。
原审被告:广州市拓为电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增城市X区横梯里5巷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院在审理广东普泰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X区吉利永致五金涂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不服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5)天法民二初X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中,上诉人于2006年3月16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普泰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广东普泰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晖
代理审判员刘卓江
代理审判员刘皓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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