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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普泰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X区吉利永致五金涂料厂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3-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843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普泰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区科学城光谱西路X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

委托代理人:胡轶,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广州邮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X区吉利永致五金涂料厂。住所地:佛山市X镇吉利石场口。

法定代表人:关某。

原审被告:广州市拓为电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增城市X区横梯里5巷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院在审理广东普泰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X区吉利永致五金涂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不服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5)天法民二初X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中,上诉人于2006年3月16日以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普泰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广东普泰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劲晖

代理审判员刘卓江

代理审判员刘皓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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