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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向新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雨湖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法楠民初字第104号

原告方向新,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湘x出租车车主,住湘潭县X乡X村胜利村X组。

委托代理人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无职业,住(略)。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雨湖区支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X路X号X楼。

负责人文某某,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湘潭市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雨湖区支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原告方向新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雨湖区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7月23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曹波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彭丽梅、人民陪审员王宏图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代理书记员唐璧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5日23时55分,许可驾驶原告方向新所有的湘x出租车由湘潭市X路口往基建营方向行驶,途径车站路湘潭市公安局地段时,与站在道路双黄线位置的戴娥相撞,造成出租车受损、戴娥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湘x出租车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原告支付伤者医疗费x.09元,被告也支付了抢救费x元,为此,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强制险保险合同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将医疗费发票等相关证据提供给被告进行索赔,但经核保后,被告仅同意理赔x.2元,为此形成纠纷,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雨湖区支公司在收到调解书十日内补充赔偿原告方向新医疗费9000元。

本案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原告方向新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波

代理审判员彭丽梅

人民陪审员王宏图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唐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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