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黄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永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小孩。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紧张。2009年7月12日原、被告再次因家庭小事发生纠纷,原告即离开被告家。2009年8月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担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钟某某与被告黄某甲自愿离婚;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中原告钟某某可分得的部分,原告自愿放弃,归被告黄某甲所有;原、被告所负债务归各自清偿。
三、原告钟某某自愿于2009年9月8日一次性给付被告2000元。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钟某某自愿负担。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永东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肖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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