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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某某诉黄某甲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潭民一初字第680号

原告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黄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8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永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小孩。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紧张。2009年7月12日原、被告再次因家庭小事发生纠纷,原告即离开被告家。2009年8月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担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钟某某与被告黄某甲自愿离婚;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中原告钟某某可分得的部分,原告自愿放弃,归被告黄某甲所有;原、被告所负债务归各自清偿。

三、原告钟某某自愿于2009年9月8日一次性给付被告2000元。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钟某某自愿负担。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永东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肖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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