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甲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内民初字第217号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全堂,豆公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法定代理人郭某某,女,56岁,系被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王某乙、陈全堂及被告付某某、法定代理人郭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我和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元月23日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很少在一起生活,根本没有一点夫妻感情,被告于2008年农历3月份回娘家至今未归,分居将近一年。被告精神不正常,来我家,不洗衣服、不做饭,其婚姻已名存实亡。请求判令我与被告付某某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付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我和原告的婚姻是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才结的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不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虽说我在精神方面有点轻微的疾病,但我和原告结婚前并没有对其隐瞒,而是经原告同意后我们才结婚的,我认为我和原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付某某经人介绍于2007年1月23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没有生育子女,被告付某某与原告王某甲结婚前曾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2008年4月26日,被告付某某因病情复发,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有关证据,被告付某某的母亲认为原、被告仍有和好的可能,不同意原、被告离婚。案经多次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及原、被告双方相互印证的陈述为据,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与被告付某某经政府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付某某虽然婚前曾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但原告未提供被告婚前隐瞒病情,且经久治不愈的有关证据,以及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证据,加之被告方不同意离婚,故原告王某甲要求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家庭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红亚

审判员常红波

审判员王某丽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