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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山刑初字第39-1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某某,外号“公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2008年12月19日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14日被逮捕,2009年3月5日经衡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4月11日以山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彭某某脱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盗掘古墓葬案中止审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贺炳仁

审判员旷聪云

审判员成兆元

二OO九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易琴芳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一条一款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校对责任人:成兆元打印责任人:易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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