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勇,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3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王××,X年X月X日生育儿子王××。因婚前互不了解,婚后双方经常生气,2000年过完春节,双方再次生气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不知下落,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王××由原告扶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
1、结婚证明1份,证实原、被告于1988年结婚。
2、户口簿1份,证明王某某、李某某及二人子女王××、王××的身份情况。
3、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李某某身份情况。
4、证人李×证言1份,证明原、被告已分居多年,两个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
5、证人王×证言1份,证明内容同证据4。
6、证人王×证言1份,证明内容同证据4。
7、证人李××出庭作证,证明原、被告因生气,被告离家外出至今已有七、八年了,一直下落不明,被告下落不明后儿子王××一直随原告生活。
8、证人栗××出庭作证,证明原、被告已分居3年多了,分居期间儿子王××一直由原告抚养。
9、王××证言1份,证明王××几年来都未见到王某某,其一直随李某某生活,若原、被告离婚,王××仍愿随原告生活。
法庭对王某某弟媳张××调查笔录1份,证明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至今已有很多年了。原告对此笔录无异议。
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证据1、2、3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证书,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证据4、5、6、7、8、9的证明内容,与法庭对张忠蜜调查笔录的证明内容一致,证明力强,本院予以采信。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王××,X年X月X日生育儿子王××。因婚前互不了解,婚后双方经常生气,2000年过完春节,双方再次生气,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在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儿子王××由原告抚养。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但婚后双方经常生气,尤其是2000年双方生气后,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已达9年时间,原、被告长期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长期分居期间,王××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又下落不明,因此离婚后王××仍应由原告抚养,按当地生活水平及人均收支情况,可酌定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王××18周岁止,共计6000元。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双方婚生儿子王××由原告李某某抚养,被告王某某向原告支付抚养费共计6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6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山
审判员刘明汉
人民陪审员李某武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杜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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