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于2009年8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某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开始夫妻感情一般,自2007年1月来,由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在日常生活中常发生争吵,夫妻关系逐渐恶化,现无法共同生活,请求人民法院准许原、被告离婚。
被告周某某称辩,原、被告婚后开始夫妻感情一般,近两年来,由于被告生病,双方发生争吵,夫妻关系恶化,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同意。
经审查:原、被告于1996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10月15日,双方在原怀化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男孩周某成,无共同财产及债务。原、被告自2007年来,由于双方无共同语言,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互不相让,夫妻关系逐渐恶化直至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二、男孩周某成自2009年9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由原告杨某某抚养;自2014年9月1日起至独立生活时止由被告周某某抚养。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某贵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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