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丁某某诉永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刑初字第16号

原告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洪万江,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山,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永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永城市计生委)行政征收一案,于2009年4月2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洪万江、被告永城市计生委委托代理人刘某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永城市计生委于2009年2月19日作出永人口计生征字(x)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依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征收丁某某社会抚养费x.48元,征收崔XX社会抚养费x元,崔XX述称,对处罚无异议,已接受了处罚,并要求作证,因证人不可替代性,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诉称,其在2005年再婚前已于2002年生育一男孩丁某庆,2006年生育一女孩丁某,后因夫妻关系不和于2008年10月初与前妻崔XX分居(现已离婚),分居前并不知晓她已怀孕,在得知此情况后即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供崔XX的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要求计生部门采取措施,但不知何故,崔XX仍于2009年1月份生育一女孩。原告认为其本人没有故意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举动,又尽了防止出现这种结果的最大努力,而被告却置此事实于不顾,作出(x)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书,故诉至法院,要求予以公正处理。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09年3月25日,永城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一份,目的证明原告在知道崔XX怀孕后就向有关部门反映,意在阻止计划外生育后果发生,但能否终止妊娠非原告所能控制。

被告永城市计生委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答辩状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并在庭审中辩称,永城市计生委作出的(x)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电话举报记录一份;2、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一份;3、孙会军、朱素英行政执法证各一份;4、2009年2月6日对丁某某的调查笔录一份及补充材料二份;5、2009年2月9日对崔XX的调查笔录一份及补充材料一份;6、2009年2月12日河南龙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车集煤矿人劳科证明一份;7、永城市第一小学出具的关于崔XX工资收入状况的工资表复印件一份;8、2008年12月17日永城市X镇人民政府计生限字(2008)第X号限期终止妊娠通知书一份;9、限期终止妊娠通知书送达回证二份;10、原告丁某某与崔XX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11、丁某某与崔XX生育的第一个子女丁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12、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审批表一份;13、永城市计生委永人口计生征字(x)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书;14、征收决定书送达回证一份;15、2008年10月16日永煤集团总医院医患谈话知情沟通记录一份;16、2009年5月28日,王X、仇XX证明一份;17、2009年5月21日证人谭XX证明一份;18、2009年3月31日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一份;19、证人崔XX出庭证言一份,以上证据证明被告永城市计生委所作的(x)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之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庭审中,原告丁某某对被告永城市计生委提供的证据3、5、7、8、9、10、11、12、13、14、18真实性无异议,认为第1、2系被告单方记录,第4份证据部分与原告陈述不一致,且没有告知原告申辩的权利,第6份应以原告本人的工资表为准,第15-17份证据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具体质证意见为:第15份证据系原告与崔XX在2008年10月份发生纠纷,崔受伤有流产征兆,若不同意保胎就须承担刑事责任,不得已而为之;第16份证据与事实不符,形式不合法;第17份证据中证人谭XX系证人崔XX同学,且内容与事实不符;第19份证据对婚姻关系事实认可,但其余内容与事实不符。被告永城市计生委对原告丁某某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形式上不合法,内容不真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作出如下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与被告永城市计生委提交的第16份证据证明的系同一事件,但二者表达内容略有不同,且日期相差约两个月,本院认为两份证据显示的共同信息是崔XX与原告丁某某政策外生育之事属实,经人举报,有关计生部门得知此事。被告永城市计生委提供的证据1、2系其作出行政征收启动程序的证明;证据4系被告工作人员对原告所作的调查笔录及补充调查笔录,其中已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等权利且均有原告确认无误的个人签名,证据6系原告丁某某原所在单位出具的关于其个人收入的证明,无其他证据反驳,以上证据应予确认。证据17系个人证言,证人谭XX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没有接受质询,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且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确认;证据19系崔XX证言,原告对其无异议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未能终止妊娠的原因,在证据5即被告永城市计生委给崔XX做的调查笔录中崔XX陈述因客观原因及个人身体条件所限未终止妊娠,而当庭证言陈述为因丁某某不签字不能终止妊娠,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3日,原告丁某某与崔XX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丁某,X年X月X日生育一女丁某铭。原告丁某某与崔XX均系再婚,婚前原告丁某某生育一男孩丁某庆,崔XX无子女。二人于2009年3月份离婚。2009年2月5日被告永城市计生委对原告丁某某、崔XX政策外生育立案查处,2009年2月19日作出永人口计生征字(x)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决定书,认定原告丁某某与崔XX属2009年度政策外生育第三个子女。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征收丁某某社会抚养费x.48元。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2008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x元。

本院认为,1、原告丁某某称,2008年10月初与崔XX分居生活闹离婚,分居前不知崔XX已怀孕,此种理由不能成立。首先,当时崔XX已怀孕5个月左右,作为共同生活的丈夫原告丁某某称不知妻子怀孕,与常理相悖;其次,2008年10月份二人发生纠纷,崔XX受伤有流产先兆,原告在其住院保胎治疗过程中作为配偶签名同意,原告丁某某称若不同意保胎,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不得已而为之,这与其称不知崔XX怀孕而不服征收相矛盾;2、原告丁某某称,其已向被告永城市计生委有关部门及人员举报,为防止第三胎生育做了最大努力,且崔XX作为一名教师,其能轻松逃避其本单位对育龄人员相关的检查,在被告永城市计生委相关部门知道此事的情况下顺利生下孩子,被告置此情节于不顾,仍作出征收决定,该理由亦不能成立。首先,崔XX脱离其单位对育龄人员的常规检查,其主管单位存在失职或违法之处,但不属于本案处理的行政征收法律关系范围内,应向计生监察部门反映处理;其次,被告永城市计生委于2008年12月17日给崔XX下达了限期终止妊娠通知书,而崔XX最终未能终止妊娠,其中永城市计生委或许存在失职之处,但并不影响原告丁某某存在法定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而家庭作为社会整体的一个单元,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原告丁某某生育三个子女,依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原告丁某某在被告作出行政征收决定时系河南龙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车集煤矿职工,月收入1215.84元,其实际收入高于2008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以上(包括本数),应当按原告丁某某实际收入的六倍计算,即x.48元。被告永城市计生委作出行政征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永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9年2月19日作出的永人口计生征字(x)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对丁某某的征收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军

代理审判员王炜杰

代理审判员韩凤丽

二ΟΟ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晓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1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