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9)雁执字第168-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雁执字第168-1号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雁执字第168-X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吉盛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侨香三道鸿动阁X楼XA。

被执行人衡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X路X号。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吉盛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深罗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衡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5日内自觉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x.7元;或提取、扣留其他同等额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周拥军

执行员吴仁智

执行员杨韬

二00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宾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