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卢某甲与被上诉人尤某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徐民一终字第15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甲,男,1955年3月生,汉族,保安,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某乙,女,1980年12月生,汉族,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某某,男,1952年6月生,汉族,保安,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保安公司,地址徐州市X路X号原公安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万军,江苏徐州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卢某甲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略)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卢某甲向被上诉人尤某某一次性支付1100元(已于当日支付)。

二、上述款项支付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此了结。

三、一审案件诉讼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卢某甲负担。

四、上述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正式调解文书的送达不影响本调解协议的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孙庆

审判员刘鹏

代理审判员阚伟

二00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闫媛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