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甲,男,1955年3月生,汉族,保安,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某乙,女,1980年12月生,汉族,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某某,男,1952年6月生,汉族,保安,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保安公司,地址徐州市X路X号原公安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万军,江苏徐州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卢某甲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略)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卢某甲向被上诉人尤某某一次性支付1100元(已于当日支付)。
二、上述款项支付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就此了结。
三、一审案件诉讼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卢某甲负担。
四、上述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正式调解文书的送达不影响本调解协议的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孙庆
审判员刘鹏
代理审判员阚伟
二00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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