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德广积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德山经济开发区X路。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汉寿县粮食局,住所地汉寿县X镇X街。
被告汉寿县粮食购销总公司,住所地汉寿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汉寿县粮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寿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德广积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汉寿县粮食局、汉寿县粮食购销总公司、汉寿县粮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协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常德广积米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2日以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德广积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德广积米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汉寿县粮食局、汉寿县粮食购销总公司、汉寿县粮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常德广积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文杰
审判员李常春
审判员徐维海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李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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