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9)常立民初字第7号——原告常德广积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汉寿县粮食局、汉寿县粮食购销总公司、汉寿县粮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常立民初字第7号

原告常德广积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德山经济开发区X路。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汉寿县粮食局,住所地汉寿县X镇X街。

被告汉寿县粮食购销总公司,住所地汉寿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汉寿县粮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寿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德广积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汉寿县粮食局、汉寿县粮食购销总公司、汉寿县粮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作经营协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常德广积米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2日以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德广积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德广积米业有限公司撤回对汉寿县粮食局、汉寿县粮食购销总公司、汉寿县粮企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常德广积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文杰

审判员李常春

审判员徐维海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李俊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