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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石油天然气勘探总公司巴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怀化市公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方执字第106-2号

申请执行人中扬石油天然气勘探总公司巴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轮台县X路中南石油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吐芳(特别授权),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省怀化市X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扬石油天然气勘探总公司巴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怀化市X路桥梁建设总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07)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湖南省怀化市X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08年8月18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中扬石油天然气勘探总公司巴州分公司欠款x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我院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划拨被执行人湖南省怀化市X路桥梁建设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怀化太平桥支行帐号为x上的存款x元(其中执行款x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执行费3840元)。本案已依法强制执行完毕,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07)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易敏文

审判员廖凯江

审判员廖景憧

二00九年六月一十七日

书记员杨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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