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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常立民保字第17号——申请人湖南泰达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汤某某、杜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仲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常立民保字第17号

申请人湖南泰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X路(实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汤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杜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人湖南泰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汤某某、杜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仲裁一案,泰达公司向常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二被申请人经营的位于常德市X路南侧的天上渔港海鲜大酒楼价值126.57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常德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泰达公司的申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致函本院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泰达公司的申请及常德仲裁委员会的致函符合法律规定,且泰达公司提供了座落在常德市X路,建筑面积为7639.08平方米的房产(常房权证武字第x)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二被申请人汤某某、杜某某共同经营的位于常德市X路南侧的天上渔港海鲜大酒楼价值126.57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文杰

审判员李常春

审判员佘高友

二○○九年六月四日

代书记员李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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