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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万隆医药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金峰制药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方民一初字第62号

原告长沙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下麻园林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王小明,湖南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廖桧晖,湖南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万隆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省青岛金峰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莱西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长沙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万隆医药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金峰制药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所产生的纠纷已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万隆医药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金峰制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6元减半收取1143元,由长沙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曾祥勇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谷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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