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赵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滑刑初字第341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5月26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我院决定依法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2月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滑县公安局逮捕,同年3月12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7日被我院决定依法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9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杨胜利(在逃)伙同被告人杨四喜、陈建华、李某才、陈改强、王德朝(均另案处理)抢劫了张XX预制厂的冷拔丝、电机、电焊等物品。当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胜利等人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将抢来的4.5吨(5盘)冷拔丝以3200元/吨的价格卖给徐XX。经滑县价格评估中心评估,被抢冷拔丝价值x元。案发后,赃物大部分被追回,被告人李某某退出赃款3105元,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实施抢劫的被告人杨四喜、陈建华、李某才、陈改强、王德朝的供述、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人张XX、徐XX的证言、价格评估鉴定书、被害人领到赃物收据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2009年1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胜利(在逃)伙同被告人杨四喜、陈建华、李某才、陈改强、王德朝(均另案处理)抢劫段XX预制厂的冷拔丝、电机、电焊机及现金等物品。当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杨胜利等人经李某某介绍,将抢来的4.5吨(15盘)冷拔丝以3200元/吨的价格卖给徐庆林(另案处理)被告人李某某从中得赃款1000余元。经滑县价格鉴定认证中心评估,被抢冷拔丝价值x元。(徐庆林退出赃款x元,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实施抢劫的被告人杨四喜、陈建华、李某才、陈改强、王德朝的供述、买主徐庆林(另案处理)的供述、被害人段XX的陈述、证人付XX、段XX的证言、价格评估鉴定书、退赃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3、2009年1月29日夜,被告人杨胜利(在逃)伙同被告人杨四喜、陈建华、李某才、陈改强、王德朝(均另案处理)抢劫了赵XX预制厂的冷拔丝、手机、电动车及现金等物品。次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杨胜利等人将抢来的六吨(11盘)冷拔丝以3000元/吨的价格卖给被告人李某某,后李某某将六吨冷拔丝以3200元/吨的价格又卖给了自称王某的人,被告人李某某从中得赃款2000元。经滑县价格鉴定认证中心评估,被抢冷拔丝价值x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出赃款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实施抢劫的被告人杨四喜、陈建华、李某才、陈改强、王德朝的供述、被害人赵XX的陈述、证人孙XX、张XX的证言、价格评估鉴定书、退赃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4、2009年2月1日凌晨,被告人杨胜利(在逃)伙同被告人杨四喜、陈建华、李某才、陈改强、王德朝(均另案处理)抢劫了李XX预制厂的冷拔丝、手机及现金等物品。2月6日凌晨,被告人杨胜利等人经被告人李某某介绍,将抢来的9吨(10盘)冷拔丝以3200元/吨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从中得赃款1000余元,被告人赵某某又以3650元/吨的价格卖给了濮阳市一卖钢材的人。经滑县价格鉴定认证中心评估,被抢冷拔丝价值x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退出赃款x元,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实施抢劫的被告人杨四喜、陈建华、李某才、陈改强、王德朝的供述、被害人李某X、张XX、李某X的陈述、证人李某X、李某X的证言、价格评估鉴定书、退赃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5、2009年2月2日夜,被告人杨胜利(在逃)伙同被告人杨四喜、陈建华、李某才、陈改强、王德朝(均另案处理)抢劫了佘XX预制厂的冷拔丝、手机及现金等物品。次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杨胜利等人经李某某介绍,将抢来的七吨(12盘)冷拔丝以3200元/吨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赵某某,后被告人赵某某又以3650元/吨的价格卖给了濮阳的另一个人。经滑县价格鉴定认证中赃款x元,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实施抢劫的被告人杨四喜、陈建华、李某才、陈改强、王德朝的供述、被害人佘XX的陈述、证人王XX、朱XX的证言、价格评估鉴定书、退赃证明、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以上被告人李某某买卖、介绍买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五起,共计价值x元;被告人赵某某购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作案二起,共计价值x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09年5月26日15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退出涉案赃款x元(其中在公安阶段退出赃款x元),已退还被害人;被告人赵某某退出涉案全部赃款x元,已分别退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介绍买卖、收购,且被告人李某某多次犯罪,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对二被告人应依法予以惩处。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能主动退出涉案赃款x元,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当庭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当庭尚能认罪、悔罪,并能积极退出涉案全部赃款,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二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某所退涉案赃款x元,由收缴单位滑县公安局退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郭建新

二OO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卢永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