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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与陈某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01-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莆中民初字第176号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莆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下称飞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一楼X-44档、三楼F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达、金某某,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强,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著作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5元,减半收取1242。5元,由原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诺

代理审判员陈某元

代理审判员陈某华

二○○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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