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平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民四终字第4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平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原、被告经牛三红介绍于2007年6月份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按照当地习俗被告支付给原告彩礼款8880元。同年农历9月6日双方按照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的嫁妆有山叶派电动车一辆、29寸TCL彩电一台、海宝牌洗衣机一台、被子六条,现均在被告家。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原告曾怀孕,并于2007年11月8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71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2008年8月26日,双方生气后分开生活至今。案经调解未果。原审认为:双方按照习俗举行婚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后因故分居。双方未形成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其同居关系应予解除。双方的个人财产各归各自所有,原告要求返还嫁妆等物品,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诉称要求小平某车装饰店归自己所有,但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且被告提供了该店属于案外人所有的证据,故对原告的该诉求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因流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8000元,但未提供相应的依据及票据,不予采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依法应予支持。考虑到本案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近一年,期间原告怀孕流产,身体受到一定伤害,故原告所收到的彩礼款应适当返还,酌情退还20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原审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平某某返还原告张某某个人财产山叶牌电动车一辆、29寸TCL彩电一台、海宝牌洗衣机一台、被子六条(现均在被告家中);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原告张某某退还被告平某某彩礼款2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反诉费110元,由张某某负担25元,被告平某某负担110元。

张某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被上诉人给付的彩礼款是赠与性质,不同意返还。2、被上诉人家人打上诉人导致流产,要求被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失8000元。平某某答辩称,要求按原判执行。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属于同居关系。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依法应予支持。本案中张某某认可收到平某某彩礼款8880元,考虑到双方同居生活及上诉人张某某怀孕流产的事实,原审判决张某某返还平某某彩礼款2000元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张某某不同意返还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张某某要求赔偿流产造成的精神损失8000元的上诉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平某某也不同意赔偿,张某某的该上诉请求本院不能予以支持。原审认定主要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荣军

审判员张妍丽

代理审判员张立东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田泽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