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甲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牟刑初字第58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8月14日因交通肇事被中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2009年8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毅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豫x号轻型厢式货车,沿22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中牟县体育馆门口处,左转弯到路南加油站时,与相对方向刘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肇事,造成被害人刘某及两轮摩托车乘车人刘某受伤住院,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甲驾车逃逸。经中牟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刘某系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被害人刘某所受损伤已构成重伤。

经中牟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徐某、高某某、张某某、穆某某、潘某某、杨某乙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并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甲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被告人杨某甲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4日起至2014年8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刘某兰

审判员李转变

人民陪审员贾惠明

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秦瑞冰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