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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2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22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豫x货车(该车未经年审)沿荥阳市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贾峪镇X村邢连坡家门口处,与行人邢xx由南向北横过道路时擦撞,造成交通事故,后邢x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荥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10年7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x元,且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文书、赔偿协议书、领款凭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赵晨昊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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