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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聂某某与被告永州市XX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冷民初字第906号

原告聂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永州市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某某与被告永州市XX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由审判员周国靖主持原、被告双方在2009年9月7日在冷水滩区黄阳司法庭进行庭前调解,代理书记员唐琛玮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永州市XX有限公司下欠原告聂某某工程款x元,被告永州市XX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付清,并按双方约定月利率1.2分从欠款之日起(2009年7月29日)支付利息至付清时止。

诉讼费2736元,减半收取1368元,被告永州市XX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国靖

二OO九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唐琛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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