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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仙游县榜头镇象塘村委会诉被上诉人林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游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林某华,福建朗天(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男,39岁。

委托代理人林某广,福建普阳(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仙游县X镇X村民委员会(简称象塘村下同)因被上诉人林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09)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2005年3月14日仙游县X镇X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代表大会一致决议将座落在榜头镇X村的祠堂山一片山地(十uW:龙眼、橄榄基地除外)对外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的标底为每年承包额为6800元,原告所投的标额高于投标起点,原告以每年7411元承包金中标。当天原告依约交缴给被告山地承包合同保证金人民币x元及2005年度的承包金7411元,共计x元,由原告携带现金到榜头洋尾农村信用合作社按被告指定的账户交缴承包金给被告象塘村。该山地承包合同书内容:“象塘村山地承包合同书,甲方:象塘村委会,乙方:林某某,为了合理利用山地的开发、经村民代表大会一致通过决定,祠堂山(十uW:龙眼、橄榄基地除外)对外公开招标。1、乙方须一次性预交押金4万元人民币。2、每年承包金额标底为6800元、低于的无效;以最终投标金额为准柒仟肆佰壹拾壹元。3、承包期限为40年,自2005年—2045年12月31日止。4、交款方法:每年在元月1日前交清当年度的承包款。4万元的押金留2万元至2045年12月31日后终止合同,验收合格后付还给乙方;另外2万元的押金,于2015年始给予乙方抵交每年的承包款,抵满2万元后,乙方继续按每年的承包款,按时交给甲方。5、乙方对承包区内的山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和转让(如造墓等等),如发现一例给予罚款x元、发现二例取消押金、终止合同、收回承包权。6、乙方在承包期内的最后三年,必须保留茶苗和果树,不得砍伐、合同终止后,山权、山利无代价归还甲方。7、承包期内所有的费用及税收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8、政策性的变化:本合同随政策的变化而变化。9、若无按规定时间交纳承包款,给予取消合同。10、未尽事宜,由乙方自理。1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甲方:象塘村委会,乙方:林某某,2005年3月14日”。该承包合同签订后,第二天,原告要求被告仙游县X村在该承包合同书上盖公章确认,但象塘村一直推诿未在该山地承包合同书上加盖公章。之后,原告依照该山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自2005年度起至2009年度,每年按时交纳给被告山地承包金7411元,有被告象塘村出具的承包金收款收据给原告为凭。且有被告象塘村会计陈某如出具的收取山地承包金入帐帐目为据。至今被告没有在该承包山地合同书盖公章,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确认该山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遂引起诉讼。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象塘村将座落在榜头镇X村祠堂山的一片山地以公开形式对外进行承包招标,原告以每年承包金7411元中标承包。当天原告中标后,依照承包山地合同的约定如数缴纳给被告山地承包保证金人民币x元及当年度的承包金7411元。之后,原告接管该片承包的山地进行管理、投资收益。自2005年度至2009年度原告每年依约交缴给被告山地承包金,且有被告象塘村每年收取承包金出具的收款收据给原告为凭,且均有入帐,原告能依约履行合同,故本院确认原、被告于2005年3月14日签订的象塘村山地承包合同有效合法,原告请求有理,可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原告林某某与被告仙游县X镇X村民委员会于2005年3月14日签订的象塘村山地承包合同有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仙游县X镇X村民委员会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仙游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仙游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上诉称,诉争的坐落在榜头镇X村的祠堂山一片山地虽经被上诉人中标承包,但被上诉人中标后要求上诉人修改删除合同第5条的约定:乙方对承包区内的山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和转让如(造墓等)如发现一例,给予罚款x元、发现二例取消押金、终止合同,收回承包权。由于上诉人不同意删除此条款,于是被上诉人也就没有找村委会盖公章,又至2008年间,被上诉人违反合同第5条规定,擅自把承包地转让给村民建墓三例,被上诉人的行为属违约,上诉人有权取消押金终止合同,收回承包权,本合同已报镇政府审批,因此合同还未生效。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林某某答辩称:1、被上诉人的诉求是要求法院确认山地承包合同有效,而上诉人上诉请求却提出被上诉人违约,属于反诉的性质,应另行起诉;2、被上诉人在公开招标中标后,即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且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也印证了该合同是有效的;3、上诉人缺乏证据证实被上诉人有存在依约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情形,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审遗漏认定合同还未向镇政府报批及当时承包山地并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的事实;被上诉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以公开招标形式将座落在榜头镇X村祠堂山的一片山地对外进行承包招标,被上诉人中标后,就接管该片承包的山地,并进行管理、投资;几年来,被上诉人均按招标的约定履行合同,如期缴纳山地承包金给上诉人,上诉人每年亦收取了被上诉人缴纳的承包金,双方并无异议。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有违约行为,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且没有提出反诉。原审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山地承包合同有效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仙游县X镇X村民委员会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某强

代理审判员吴荔生

代理审判员方珍寿

二0一0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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