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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西桂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桂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X路X号云松大厦八楼。

法定代表人衣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光,广西同望(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庚焕南,广西同望(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南宁桂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昶,广西永泰和(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刘振华,广西永泰和(略)事务所(略)。

一审被告桂林市经济建设投资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能晶,广西中纬(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蒋海霞,广西永福(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美术公司)、上诉人广西南宁桂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景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市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杜丹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宁群和代理审判员黄某旗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5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孙晓静担任记录。上诉人深圳美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光、庚焕南,上诉人桂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昶、刘振华,一审被告桂林市经济建设投资总公司(以下简称桂林经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能晶、蒋海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21日,深圳美术公司(乙方)与桂景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南宁桂景大酒店装饰工程合同书》,约定:由乙方承包甲方的南宁桂景大酒店的客房的装饰工程。工程项目内容:具体按甲方工程项目及价格表中的内容进行,并按实际分配工程量和价格内容实行包干工程费用结算。承包方式:乙方承包甲方的装饰工程,甲方只负责装饰的的灯具、房控锁、地毯、家具、开关插座、电视机、液晶显示器、床头电控系统、空调和消防的安装,综合布线的网络线和电话线部分,但网络线和电话线的线管由乙方负责预埋,乙方须配合甲方拉线安装,其余由乙方提供材料和人工装饰完成。乙方同意,由甲方指定上述工程中各种施工材料的规格、色样和质地,由乙方负责材料的安装和加工,和安装电源线、房间灯光的弱电控制线路及其所有内藏套线管,并由乙方负责材料、材料运费、拆墙费、垃圾清理费、装饰的人工费及工程管理费等一切相关费用。装饰要求:按甲方提供的装饰风格装修,详见甲方提供的平面图、放线图、施工图、效果图及样板房,并按甲方指定材料、款式、样板型号进行装修,一切材料标准按国家标准和甲方使用量标准购买,并按甲方确认的款色和造型工艺按期优质完成。工程期限:本合同范围内客房的装饰工程期限为80天,自2005年8月28日至2005年11月15日。乙方并须保证在2005年11月10日前完成X层至X层的装饰工程,交付甲方使用。但由于甲方消防、空调等其他工程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签字认可后,工期相应顺延。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l、经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承包的装饰工程采取由乙方实行工程费用总包干形式,经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工程造价计x元,造价中已包括由乙方负责的材料、材料运费、拆旧隔墙费、垃圾清理费、文明施工费、装饰的人工费和工程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及其税金,在工程造价中由乙方按包干制完成,甲方不再计算本合同范围内超出工程量的款项。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装饰工程按照进度付款,完成每段工程量后,在伍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具体方式如下:①乙方进场施工前,不收甲方预付款;②完成工程量3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的20%;③完成工程量6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的20%;④完成工程量的80%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的10%;⑤完成工程量的90%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的10%;⑥本合同工程完工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的10%;⑦本工程余款待工程完工并通过甲、乙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八个月平均分期支付完毕;⑧甲方每支付一笔工程款,由乙方先开出发票,甲方凭发票付款。工程保质期:工程保质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条例执行。自甲、乙双方验收合格签字之日起算起,乙方承包本合同范围内的装饰工程保质期为1年。在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提供材料和人工免费维修,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合同还约定装饰过程中和装饰完成投入使用后,由于乙方装修质量问题的原因导致甲方和到甲方消费的客人受到各种损失,由乙方赔偿全部损失。违约责任: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日期进场装饰施工,并按照甲方指定的工程进度完成施工,否则按乙方违约处理,乙方每延迟完工一天,甲方扣除乙方每天2000元,且甲方有权按合同条款时间往后推迟支付工程进度款及余款。如乙方迟延完工影响到甲方验收开业的,则乙方赔偿甲方每天1万元的损失。由于乙方原因不按进度施工,每延迟一个阶段的进度完工,甲方扣除乙方每天2000元,且甲方有权按合同付款时间往后推迟支付工程款及余款。乙方的装饰工程由于施工的材料、质量等原因未通过消防、质检等部门的验收,需要整改部分由乙方无条件限期整改完成,否则属乙方违约,由乙方支付甲方每天2000元作为违约金,直至工程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为止,且甲方有权按合同付款时间往后推迟支付工程进度款及余款。整改过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由于甲方原因而影响乙方停工达三天以上,则工期相应顺延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甲方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甲方每天支付乙方2000元作为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合同还约定,装饰工程完工并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乙方应在三天内完成所装饰场所的相关的竣工图纸和有关施工资质材料,并交付甲方,否则由此影响到甲方报有关部门的工程验收,按第九条违约责任执行。合同签订后,深圳美术公司于2005年8月28日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深圳美术公司因为施工过程中遇到问题多次发施工单位工程联系单给桂景大酒店筹建处,在2005年9月21日的施工单位联系单上称:由我方施工的13-X层装饰工程,已进场开工一个月,因平面改变造成拆除墙体是原总墙体的一半,新做墙体也是原总墙体的一半,并因垂直运输工具所限,其工作量与全部隔墙均由我方施工的量相等。此不符合开工前所说的“墙体已拆除,我方只负责恢复”。因工作量比事先所说的大一倍,并因施工条件所限,要将全部的墙体修改完成还要一个月的时间,贵方只给我方80天工期,其修改墙体占用60天工期,因此希望贵方本着诚恳态度及了解实际情况同意我们的工期增加30天,并适当补偿此费用给我方。对此,桂景公司答复称乙方施工必须按甲方合同要求进行否则甲方将拆除,后果由乙方负责。桂景公司于2005年10月2日、10月12日发函给深圳美术公司要求加快装修工程进度,并告知对方桂景大酒店定于2005年12月15日开业。深圳美术公司2005年11月7日给桂景公司的施工联系单上又提出要顺延工期,并且认为消防施工单位表态20天后才能完成施工。因此,其只能在消防安装完全交付其才能开始施工,因此,其下一施工工序也只能在消防安装完全交付其方施工后20天才能完成。对此,桂景公司于2005年11月9日复函,认为深圳美术公司提出的延长工期的理由不成立,深圳美术公司延误工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其公司没有合理安排工人的施工造成。因此,深圳美术公司提出延长工期的理由不成立,不同意延长工期。对此,深圳美术公司又于2005年11月11日对桂景公司2005年11月9日的复函又发一份施工联系单,称空调、消防至今仍未交出,是耽误装饰施工的必定因素。请建设方安排催促影响其工期并在施工前必须完成的工作,然后通知其何时可以进行因受影响的部位封板施工。2005年11月25日建设方、空调施工方、装饰施工方三方为解决装饰施工不受空调与消防的施工影响问题召开协调会,会上空调施工方答复称在11月28日完成空调试水,电梯厅消防栓安装在12月10日完成。深圳美术公司最终于2006年3月13日将桂景大酒店13-X层装饰工程竣工资料3本及竣工图纸2套交给桂景公司,2006年3月28日将桂景大酒店的钥匙交给建设方,但双方未进行最后验收,桂景大酒店于2006年3月29日投入使用,桂景公司共支付工程款x元。2006年8月2日,桂景公司作为甲方、深圳美术公司作为乙方在桂林大厦六楼会议室对桂景大酒店13F~23F装修存在的问题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中,桂景公司提出了桂景大酒店13F~23F装修存在的20个问题。会议纪要中第一大点是13F~23F装修存在的问题,共计8小点。其中第6小点写明场地费x元未付,四个月分摊的数。第二大点是小白杨问题。第三大点解决问题:①甲方提出乙方的20条问题,必须全部完成,才能解决付款决算问题;②乙方陈总决定,安排小潘到现场解决所有问题,一年之中有任何问题负责解决。③乙方送甲方结算方案,由甲方审核后结算,应该承担的责任由乙方承担。附桂景大酒店13F~23F装修存在的问题:1、公共走廊天花板收缩、开裂、脱灰特别严重,14F、18F、21F已经进行过多次修补,但天气变化便脱灰,需重新加石膏板刮灰,否则日后不能正常使用。2、多数卫生间地面瓷砖贴得不合理,地漏留口处贴得比浴室门口档水位置高,造成卫生间内地面积水,因排水不出而从门口档水石或门套底部渗出弄湿房间地毯,特别是商务套房D均有此现象。1807、2001等均有此现象。我方在装修期间已多次要求做好浴室门口处的防水问题,但装修队一直未处理好。现要求原装修施工队在每一个浴室门口位置重新铸好防水。3、房间衣某百叶门没有认真打磨好及油好油漆,影响装修质量。4、部分套间衣某没有布好衣某灯电源,没有安装好衣某灯(材料均已领用,图纸均有注明安装)。现要求装修公司进场安装好。5、有部分房间没有按照合同清单注明安装全身镜,特别是套间、商务大房等房间均没有安装。6、21F、22F、23F走廊风机在装修过程中均已把排水管弄坏,均没有进行修复;没有做好风机与房间之间隔音问题。2101房卫生间顶处的新风机因安装2201房卫生间排水管时把风机弄脱吊杆机子下垂,排污管安装过低造成风机无法正常水平安装。以上问题均已影响客房的正常使用,风机无法正常使用(因为使用时噪音影响房间,21F风机开时冷凝水流入卫生间内)。日后维修以上问题所产生的费用应从装修工程队工程款中扣除。7、大部分浴缸安装不好造成浴缸活塞无法正常抬起排水,影响浴缸正常使用;需要重新翻工安装。8、安装淋浴软花洒支架座时没有安装牢固,多数松动,造成花洒头经常砸伤浴缸。9、浴缸在装修时没有成品保护,造成浴缸在施工过程中弄伤较多,特别是1908房的浴缸,脱漆特别的严重,需要装修工程队重新更换。现有脱漆的房间1408、1411、1507、1517、1609、1707、1710、1713、1811、1815、1907、1908、2003、2103、2110、2208、2305、2309。10、2309房卫生间墙内预埋管漏水,多次催促深圳美术公司进行维修均没有进行处理,造成客房无法正常使用。11、洗水盘去水口的活塞经常打不开,或打开口比较小,排水非常的慢,无法正常使用。排水管经常脱落,无法上紧,属质量问题,需要重新更换。12、房内吧台玻璃安装不牢固,使用的支架太小,易断脱落。1312和2303房均已经脱落砸烂物品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比较大,需重新进行处理加固。13、房间所使用的闭门器均不是按照合同清单所指定的牌子进行安装,多数闭门器不能正常关闭。14、淋浴间安装不牢固,玻璃门安装倾斜,不垂直。大部分淋浴间铝合金框在安装过程中被划伤严重,变形严重。安装整体不对准地板档水石,造成淋浴时大量水从底部处漏出外面地面。现有90%淋浴间玻璃门松动严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1909和2202房的淋浴间玻璃门已经因松动脱落而打烂,如不进行处理,万一脱落砸伤客人,后果不堪设想。现要求原施工方按相关标准进行安装调整。15、墙纸已开裂,已多次催促深圳美术公司派人过来维修,到目前还未完全处理好。16、深圳美术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因施工方法等原因,造成房间窗玻璃裂,我方已多次要求深圳美术公司进行更换,但深圳美术公司一直不派人进行处理。我方已另请施工队更换好,该笔费用应从工程款中扣除。17、租用场地住宿部分租金4×5000元=x元未付。18、深圳美术公司安装的卫生间浴缸龙头和淋浴间龙头均有冷热水互窜现象,造成酒店无法正常经营,酒店浪费大量的管道燃气,酒店损失非常大。酒店要求更换全部浴缸和淋浴间龙头,保证没有冷热水互窜现象。19、深圳美术公司在做检修口时没有做好收边处理,装修质量不合格,需要重新处理。20、深圳美术公司在进行卫生间施工时没有做好防漏工作,现有大部分房间因渗水到客房走廊,造成大部分走廊墙群色面板发霉发黑,严重影响酒店装修质量,该部分墙群色面板需要更换。但之后,深圳美术公司未派人到现场解决问题,双方亦未进行结算。

深圳美术公司认为桂景公司尚欠其工程款未付,于2007年12月6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桂景公司支付工程款x.89元;判令桂景公司支付违约金x元(该数额系自2006年3月25起至2007年11月30日的违约金,其后每日的违约金仍按2000元计,至桂景公司付清款项止);判令桂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x元。桂景公司认为深圳美术公司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遂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深圳美术公司支付已返工工程(含自己和请人返工)的损失共x.8元;判令深圳美术公司支付尚未返工工程损失共x元;判令深圳美术公司支付延期交付工程违约金共x元;判令深圳美术公司支付因工程质量问题所引起的旅客住宿费损失共1698元;判令深圳美术公司支付场地住宿租金x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深圳美术公司申请对桂景大酒店X楼至X楼的装修工程增加工程造价及工期鉴定,而桂景公司申请对桂景大酒店13至X楼的装修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的申请委托中众益(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作出中众益(桂)基字[2008]1145-X号《关于由深圳美术公司提出申请的桂景大酒店13-X楼的装修工程增加工程造价及工期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一、桂景大酒店客房装饰工程的定额工期175天。二、桂景大酒店客房装饰工程增加工程所需的工期:1、可确定工程。(l)按定额工期对增加工程所需的工期4.71天;(2)按合同工期对增加工程所需的工期2.15天;2、不可确定工程。(l)按定额工期对增加工程所需的工期0.32天;(2)按合同工期对增加工程所需的工期0.15天。三、桂景大酒店客房装饰工程因设计变更增加的部分工程造价:1、可确定工程因变更增加部分的工程造价x.21元;2、不可确定工程因设计变更增加部分的工程造价x.84元。该公司作出中众益(桂)基字[2008]1145-X号《关于由桂景公司提出申请的桂景大酒店13-X楼的装修工程造价的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一、双方均确认事实造价x.72元,包括1、因工程质量问题由桂景公司自行返工的工程(双方均确认此事实)造价8257.33元;2、因工程质量问题由桂景公司请人返工的工程(双方均确认此事实)造价x.18元;3、因工程质量问题桂景公司未返工的工程造价x.38元;4、未按合同要求施工和漏施工部分工程费用x.83元(双方均确认此事实)。二、桂景公司单方提出而深圳美术公司未确认事实的造价x.6元,包括:1、因工程质量问题桂景公司自行返工的的工程(由桂景公司单方提出,深圳美术公司未确认此事实)造价x.00元,从鉴定报告的结算书反映,这部分工程是桂景公司13-X楼部分卫生间马桶盖维修,备注注明,无双方确认事实的资料,也无桂景公司向深圳美术公司发出的工程联系函,现场无法判定马桶盖损坏是否在工程保修期内。2、因工程质量问题桂景公司未返工工程(由桂景公司单方提出,但深圳美术公司未确认此事实)造价x.60元,从鉴定报告的结算书反映,这部分工程包括:(1)13-X楼X间房实木门的造价x.86元,备注注明由桂景公司提出所有房间大门和卫生间门均不是实木门,要求更换。我公司只对实木门的价格出具结果,但现场是否属实木门需由相关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质量鉴定;(2)1302、1311房门口边墙群线条未收边金额207.24元,备注注明此项现场有明显棱角突出,并由桂景公司单方提出,深圳美术公司未确认此事实;(3)21-X楼走道部分的隔墙金额650.5元,由桂景公司单方提出隔墙未做到梁底,影响隔音效果。现场勘察通风管穿过,隔墙未完全封闭。深圳美术公司未确认此事实,并解释已按要求施工完毕,空调施工时拆除了该部分。三、目前产品虽能使用,但有可能存在质量隐患所涉及的造价x.13元。深圳美术公司对中众益(桂)基字[2008]1145-X号《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报告》中工程结算书“双方均确认此事实”没有依据,并申请鉴定人员出庭质证,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称是从2006年8月2日桂景公司及深圳美术公司参加的会议纪要中得出该结论。桂景公司对中众益(桂)基字[2008]1145-X号《鉴定报告》提出以下异议:1、在报告的“因工程质量问题桂景公司未返工的工程(由桂景公司单方提出,但深圳美术公司未确认此事实)”中,报告确认实木门造价为x.86元,但报告中没有对是否为实木门作出鉴定结论。而且在评估时少计算了18樘套房客厅卫生间的单开房内实木门,要求评估增加这部分费用。2、评估报告没有对酒店方自己返工、请人返工、尚未返工部分工程在施工时间段影响酒店正常营业而产生的房费损失作鉴定。3、在报告中的“未按合同要求施工和漏施工部分工程费用(双方均确认此事实)”中,评估机构在对第4项“套房主卫生间金属及玻璃马赛克”进行评估时,评估玻璃马赛克的单位造价太低,仅33.05元/平方米,信息价应在250元/平方米;金属马赛克的单位造价太低,仅120元/平方米,信息价应在800元/平方米,要求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或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后,再作处理。4、在报告中的“未按合同要求施工和漏施工部分工程费用(双方均确认此事实)”中,评估机构在对第5项“桂景13-X楼卫生间麦哥利红影木面板造型”进行评估时,评估面板造型的单位造价太低,仅20.39元/平方米,信息价应在200元/平方米,要求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或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后,再作处理。5、在报告的“目前产品虽能使用,但有可能存在质量隐患所涉及的造价”中,评估机构在对酒店的淋浴房进行评估时,没有按照酒店方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评估,在合同的设计图和效果图中约定淋浴房的做法是:平洗手台下半部分为双面大理石安装,上半部分是钢化玻璃,整个造价在7800元/间,评估机构在评估时,淋浴房仅是由钢化玻璃组成,造价仅约800元/间,造价明显偏低,要求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或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后,再作处理。6、在报告的“目前产品虽能使用,但有可能存在质量隐患所涉及的造价”中,评估机构在评估更换浴缸时,浴缸及其安装费用明显偏低,浴缸及其配件的材料费为1040元/套,安装费用为2400元/套,计3440元/套,有155套,约x元,要求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或另行委托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后,再作处理。7、在报告的“目前产品虽能使用,但有可能存在质量隐患所涉及的造价”中,玻璃淋浴房有严重安全隐患,已发生多起直接伤害到客人身体,直至危及生命的事故,浴缸活塞大部分不能抬起正常排水,是双方确认的事实,必须更换。8、没有对“因工程质量问题请人返工部分”的“修补浴缸脱漆”部分进行评估,要求重新对该部分进行评估。桂景公司对中众益(桂)基字[2008]1145-X号《鉴定报告》亦提出以下异议:l、在报告的“深圳美术公司增加工程造价”中,“22F卫生间位置调整”、“总统房客厅电视插座改位”、“13F-23F公共走道天花”、“23F部长卫生间”、“四角位改插座”、“商务套房BD及行政套房改座插”、“客房卫生间淋浴间尺寸改动”的工程函是无建设方签名盖章的,其他的签名盖章模式应为无效,这些工程也在原合同施工范围内。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的第一条“工程项目内容:具体按甲方工程项目及价格表中的内容进行,并按实际分配工程量和价格表内容实行包干工程费用结算”和客房装饰工程量和价格表及双方的约定:“在工程造价中由乙方按包干制完成,甲方不再计算本合同范围内超出工程量的款项”故上述工程函的工程属于深圳美术公司费用包干内的工程内容,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时不能计入这些费用,应该尊重原双方签订合同的条款和要求。2、“13F-23F管井消防门”,深圳美术公司实际施工的管井消防门只有97扇,单价680元,共x元。其他的管井均没有按llF样式施工,且建设方也在该函中声明配电井和中间走道的管井门不需要更换,要求评估机构在评估时不能计入这些费用。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称,关于实木门造价的问题,由于鉴定部门无相关认定是否实木门的资质,由深圳美术公司或桂景公司另行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对于门是否少的问题,鉴定部门称门并没有少。对于桂景公司提出的房费损失的问题,鉴定部门没有任何资料进行鉴定。对于桂景公司对中众益(桂)基字[2008]1145-X号《鉴定报告》提出的第3、4、5、6条意见,鉴定部门坚持鉴定结论。关于第7条4质量隐患的问题,虽有多起发生,但是还是应该归到质量隐患;对脱漆问题,鉴定时已考虑整体更换浴缸。对于桂景公司对中众益(桂)基字[2008]1145-X号《鉴定报告》提出的意见,鉴定部门认为单价没有变更,按《鉴定报告》。桂林经济公司认为两份《鉴定报告》均与其无关,不发表意见。

针对桂景公司对中众益(桂)基字[2008]1145-X号《鉴定报告》提出的实木门造价的问题,由于鉴定部门出庭作证称无相关认定是否实木门的资质,由深圳美术公司或桂景公司另行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故桂景公司申请对客房木门是否实木门进行鉴定,一审法院根据桂景公司的申请,委托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该院称作为鉴定参照依据的标准为WB/x-2006《木质门》是在2006年8月才实施,在此之前不适用该标准,应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为准。因为以前没有统一标准,如果双方都不能提出具体的标准,就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由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仅约定为实木门而未详细约定使用什么具体的材料和标准,工程又在2006年3月前完工,不能适用WB/x-2006《木质门》作为依据,故一审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通知鉴定部门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撤回对本案实木门的鉴定。

在审理过程中,桂林经济公司认为深圳美术公司装修的楼房产权属于桂林市人民政府,就此问题,一审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向桂林市人民政府发了一份调查征询函,桂林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4月23日复函称:“一、桂景公司所租赁房屋属于我市国有资产,由于该房屋用地性质为划拨,故暂未办房屋产权证。二、我政府已委托桂林经济公司负责该处房产的管理。三、桂景公司系我政府房产的承租方,该公司与深圳美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我政府无关”。深圳美术公司、桂景公司对该复函均无异议。深圳美术公司申请追加桂林市人民政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后其又于2009年6月15日撤回追加桂林市人民政府作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另查明,桂景大酒店原名桂X厦,该大厦产权属桂林市人民政府,桂林市人民政府委托桂林经济公司管理。桂林经济公司于2004年12月4日与广西南宁跨世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跨世纪酒店)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该桂林大厦出租给跨世纪酒店使用,租赁期限20年。2006年4月20日,跨世纪酒店出具证明,称将其租赁的桂林大厦提供给桂景公司使用,对此,桂林经济公司亦同意,租金亦是桂景公司向桂林经济公司交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深圳美术公司与桂景公司于2005年8月21日签订《南宁桂景大酒店装饰工程合同书》后,于2005年8月28日进场施工,于2006年3月28日将工程交付桂景公司,桂景大酒店于2006年3月29日开业。期间,桂景公司共支付深圳美术公司工程款x元。现本案工程经审定增加工程造价为x.05元,加上原合同的工程包干价x元,该工程总造价共计x.05元,桂景公司已付工程款x元,尚欠工程款x.05元。虽然桂景公司对该鉴定报告的增加工程造价提出异议,但无充分的理由,故一审法院对该鉴定报告的增加工程造价部分结论子以确认。由于深圳美术公司在装修过程中漏施工了部分工程,经鉴定部门鉴定该部分工程费用为x.97元,该部分工程费用应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故桂景公司尚应向深圳美术公司支付工程款为x.08元。由于该工程双方确认尚无验收,虽然桂景公司已于2006年3月28日接收并于次日开业,但由于桂景公司与深圳美术公司于2006年8月2日对桂景大酒店13F~23F装修存在的问题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在会议纪要中桂景公司提出装修存在的20个问题。深圳美术公司均予以认可,并同意安排人去处理,待处理完后才能解决付款及结算问题。但过后,深圳美术公司并未派人去处理上述装修存在的问题,双方亦未进行最后结算,究竟尚欠多少工程款当时并不清楚,因此,深圳美术公司要求桂景公司在支付尚欠工程款的同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据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深圳美术公司要求赔偿其因追索工程款而支出差旅费、(略)费的损失x元的请求,因依据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桂景大酒店所在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桂林市人民政府,桂林经济公司仅是受桂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对该楼进行管理,而本案审理的是桂景公司与深圳美术公司之间的装修合同工程款纠纷,因此,深圳美术公司要求桂林经济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桂景公司反诉要求深圳美术公司支付已返工工程、尚未返工工程损失的问题,虽然桂景公司已于2006年3月28日接收深圳美术公司所装修的工程,亦于3月29日投入使用,但双方在2006年8月2日对桂景大酒店13F~23F装修存在的问题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对于会议纪要中桂景公司提出的装修存在问题,深圳美术公司予以认可,并承诺派人处理。但由于之后深圳美术公司未派人去处理,桂景公司只得自行返工或请人返工,有部分工程至今未返工。桂景公司提出鉴定申请,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包括双方均确认事实部分的造价x.72元及桂景公司单方提出而深圳美术公司未确认事实部分的造价x.6元。但由于在双方均确认的事实部分造价中,漏施工部分工程费用仅为x.97元,该款己从桂景公司应支付给深圳美术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故不应计入未返工工程损失。而未按合同要求施工部分,虽然未按合同要求施工,但亦已经施工,该部分款项x.86元不应计入未返工工程损失予以赔偿。对于桂景公司单方提出而深圳美术公司未确认事实部分的造价x.6元,其中有x.00元是指桂景大酒店13F~23F楼部分卫生问马桶盖维修,由于该部分无双方确认事实的资料,也无桂景公司向深圳美术公司发出的工程联系函,现场无法判定马桶盖损坏是否在工程保修期内,故对该款不应计入桂景公司自行返工工程损失而予以赔偿。另有x.86元指的是13F~23F楼X间房实木门的造价,由于对深圳美术公司装修的门是否实木双方说法不一,一审法院根据桂景公司的申请,委托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进行鉴定,但鉴定参照依据的标准WB/x-2006《木质门》是在2006年8月才实施,在此之前不适用该标准,而应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为准。本案由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仅约定为实木门而未详细约定使用什么具体的材料和标准,工程又在2006年3月前完工,不能适用WB/x-2006《木质门》作为依据,致使鉴定部门不能鉴定。因此,桂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深圳美术公司所装修的门不是实木门,因此,对该款亦不应计入未返工工程损失而予以赔偿。因此,一审法院确认桂景公司因工程质量问题自行返工或请人返工、未返工的工程造价为x.63元,深圳美术公司应赔偿给桂景公司。对于鉴定报告称目前产品虽能使用,但有可能存在质量隐患所涉及的造价x.13元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由于深圳美术公司与桂景公司在2006年8月2日的会议纪要中均涉及这些项目,深圳美术公司在会议纪要中亦承诺予以处理,但最终却未作出处理,因此,该部分款项亦应包含在未返工工程损失中,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深圳美术公司应予赔偿。深圳美术公司主张其不应向桂景公司支付上述款项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桂景公司反诉要求深圳美术公司支付工程逾期交付的违约金问题,首先对于确定工程是否存在逾期交付、工期该如何计算的问题,深圳美术公司申请对桂景大酒店客房装饰工程的定额工期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桂景大酒店客房装饰工程的定额工期为175天,再加上增加工程所需的工程定额工期5天,工期共计180天。而按双方合同约定工期为80天,加上增加工程所需的工程合同工期3天,共计83天。现深圳美术公司认为应按定额工期计算,而桂景公司认为应按合同工期计算。一审法院认为虽然鉴定定额工期为180天,但深圳美术公司是专业的装修公司,其在与桂景公司签订合同时已知道其所装修的工程量,其愿意以80天的工期承接该工程既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应属有效,本案应按合同约定确定工期。深圳美术公司要求按定额工期计算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均没有顺延工期的签证,但是2005年11月25日双方为解决装饰施工不受空调影响与消防的施工影响问题召开了协调会议,确定空调施工在11月28日完成,试水要12月2日完成,电梯厅消防栓答复是在12月10日完成,因此,一审法院确定深圳美术公司施工可顺延工期16天,因此,深圳美术公司施工工期为99天。该工程自2005年8月28日施工,按上述确定的合理施工工期,深圳美术公司应于2005年12月5日将工程交付给桂景公司,但深圳美术公司延迟至2006年3月28日才交付工程,已经延期113天。桂景公司2005年10月12日发函给深圳美术公司要求加快装修进度,并告知桂景大酒店定于12月15日开业,但深圳美术公司至2006年3月28日才交付工程,致使桂景大酒店于3月29日才开业。按合同约定。乙方每迟延完工一天,甲方扣除乙方每天2000元。如乙方延迟完工影响到甲方验收开业的,由乙方赔偿甲方每天x元的损失。按法律规定,违约金与损失原则上不能同时请求,因此,对于逾期完工违约金的计算,应从2005年12月5日至2005年12月15日,按每天2000元计算;从2005年12月16日以后至2006年3月28日止按每天x元计算,故深圳美术公司应向桂景公司支付逾期交付工程违约金x元及逾期交付工程造成延期开业的损失x元。对于桂景公司要求深圳美术公司赔偿旅客住宿费1698元损失的问题,由于深圳美术公司装修的客房存在质量问题,致使旅客投诉造成损失1698元,深圳美术公司应于以赔偿。对于桂景公司要求深圳美术公司支付场地住宿租金x元的问题,由于双方在会议纪要中已确认,深圳美术公司尚欠x元场地住宿租金未付,故深圳美术公司应将该款支付给桂景公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桂景公司向深圳美术公司支付工程款x.08元;二、驳回深圳美术公司要求桂景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x元的诉讼请求;三、驳回深圳美术公司要求桂景公司赔偿损失x元的诉讼请求;四、深圳美术公司向桂景公司支付因工程质量已返工工程(含自己返工、请人返工)及尚未返工的损失x.76元;五、深圳美术公司向桂景公司支付工程逾期交付的违约金x元;六、深圳美术公司向桂景公司支付因工程质量问题所引起的旅客住宿费损失1698元;七、深圳美术公司向桂景公司支付场地住宿租金x元;八、驳回深圳美术公司对桂林经济公司的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x元,由深圳美术公司负担x元,桂景公司负担x元。反诉案件受理费x元,由桂景公司负担4804元,深圳美术公司负担x元。

深圳美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深圳美术公司漏施工工程造价x.97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桂景公司尚欠深圳美术公司工程款应为x.05元。二、桂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应按每日2000元向深圳美术公司支付自2006年3月25日起至其付清尚欠工程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三、一审判令深圳美术公司向桂景公司支付工程质量已返工工程及未返工工程的损失x.76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四、一审判决认定深圳美术公司延期交付工程113天,并判令深圳美术公司向桂景公司支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x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五、一审判令深圳美术公司向桂景公司支付因工程质量问题所引起的旅客住宿费损失1698元,依据不足。六、一审判令深圳美术公司向桂景公司支付场地住宿租金x元,没有事实依据。请二审法院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桂景公司向深圳美术公司支付工程款x.05元;撤销一审判决第二、四、五、六、七项;判令桂景公司按每日2000元向深圳美术公司支付自2006年3月25日起至其付清尚欠深圳美术公司工程款之日止的违约金;驳回桂景公司的反诉请求。

桂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桂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深圳美术公司所装修的门不是实木门,因此,对该款亦不应计入未返工工程损失而予以赔偿”,这是完全错误的。二、一审判决认定“未按合同要求施工部分,虽然未按合同要求施工但亦已施工,该部分款项x.86元不应计入未返工工程损失予以赔偿”,这一认定没有法律依据。三、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部分造价明显偏低,违反客观真实性,应予重新鉴定。请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变更一审判决第四项。

根据双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如何确定本案讼争工程的造价;2、深圳美术公司要求判令桂景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桂景公司要求深圳美术公司支付返工工程的损失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4、桂景公司要求深圳美术公司承担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金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5、一审判决住宿费损失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6、一审判决场地住宿租金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2005年9月10日的《13至X层装饰施工有待明确的问题》和9月25日的《钟某在9月25日下午现场解决问题记录》及9月17、20、25、26日的《施工单位联系单(一)》反映至2005年9月26日桂景公司才确定部分装饰工程方案,部分房间甚至没有施工图。2005年11月15、30日、12月5、11、20、25日、2006年3月9日的《施工单位联系单(一)》反映至2006年3月9日,桂景公司仍不能提供全部施工图和设计方案。2006年3月14日的《施工单位联系单(一)》反映至2006年3月14日桂景公司还有少部分灯具、开关、插座材料没有提供给深圳美术公司。

综合根据双方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及答辩意见,结合本案的事实,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本院认为,深圳美术公司与桂景公司签订的《南宁桂景大酒店装饰工程合同书》,双方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确认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一、关于如何确定本案讼争工程的总造价的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工程的总造价为合同价x元,加上经审定增加的工程造价x.05元,扣除深圳美术公司在装修过程中漏施工的工程x.97元后,深圳美术公司完成的工程总造价为x.08元。其理由是:首先,深圳美术公司与桂景公司签订的《南宁桂景大酒店装饰工程合同书》中约定了合同价为x元;其次,一审诉讼中,经审定增加的工程造价为x.05元。在二审诉讼中,深圳美术公司与桂景公司对此增加的工程造价x.05元均无异议;最后,中众益(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依法成立的机构,具有工程造价鉴定资格,其接受法院委托对本案装修工程增加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所依据的材料,经双方认可,计算标准于法有据,鉴定结论已经双方质证,虽然深圳美术公司对鉴定结论中的漏施工工程造价x.97元提出异议,否认其存在漏施工的问题,但深圳美术公司提供不了证据证实该结论中漏施工工程造价x.97元错误,同时鉴定程序亦无违法之处,本院确认本案深圳美术公司漏施工工程造价x.97元。因此,深圳美术公司上诉主张其没有漏施工工程造价x.97元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

二、关于深圳美术公司要求判令桂景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

本院认为,虽然桂景公司于2006年3月28日接收桂景大酒店,并于次日桂景大酒店开业。同时,桂景公司至今仅支付了工程款x元,违反了《南宁桂景大酒店装饰工程合同书》关于“工程完工三天内桂景公司向深圳美术公司支付总工程款的70%,工程余款待工程完工并通过桂景公司、深圳美术公司验收合格后,桂景公司八个月平均分期支付完毕”的约定,已构成违约,根据《南宁桂景大酒店装饰工程合同书》关于“桂景公司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桂景公司每天支付深圳美术公司2000元作为违约金”的约定,桂景公司本应承担违约责任,从其延期付款之日起,每天向深圳美术公司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但由于桂景公司与深圳美术公司于2006年8月2日对桂景大酒店13F~23F装修存在的问题召开会议,形成了《会议纪要》。在《会议纪要》中达成“桂景公司提出深圳美术公司装修存在20个问题,深圳美术公司必须全部完成,才能解决付款结算问题”。会后,因深圳美术公司并未派人去处理上述装修存在的问题。因此,桂景公司有理由拒绝支付余款。深圳美术公司上诉请求桂景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桂景公司要求深圳美术公司支付返工工程的损失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

(一)对于《鉴定报告》中提出“走廓天花板脱灰修补返工的工程8257.33元;桂景公司请人返工的工程x.18元;桂景公司未返工的工程x.38元;除2202、1909房外松动的淋浴间玻璃隔断维修x.7元”等深圳美术公司应否赔偿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事实上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由于是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施工方深圳美术公司依约应当承担履行保修义务,而且,桂景公司、深圳美术公司于2006年8月2日形成的《会议纪要》中,对于桂景公司提出的20个装修存在的问题,深圳美术公司均予认可,并承诺派人处理。上述这些工程项目质量问题即在这20个问题之中。但会后深圳美术公司未依约派人去处理,桂景公司只得请人或自行返工,尚有部分工程至今未返工。因此,深圳美术公司依照约定应予以赔偿。深圳美术公司上诉主张上述工程项目质量返工损失其不应承担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对于《鉴定报告》中提出“1302、1311房门口边墙裙线条未收边的工程207.24元;21-X楼走道部分的隔墙工程650.50元;出水活塞经现场试验能提起的浴缸更换x.13元;未按合同要求施工工程费用x.86元”等深圳美术公司应否赔偿的问题,本院认为,由于2006年8月2日《会议纪要》中均未涉及这些工程项目,而桂景公司未经验收接收了深圳美术公司所装修的桂景大酒店工程,并投入使用,现在又以这些工程项目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以支持。且上述这些工程项目均已过了1年的保修期。因此,深圳美术公司上诉主张其不应承担1302、1311房门口边墙裙线条未收边的工程207.24元和21-X楼走道部分的隔墙工程650.50元及出水活塞经现场试验能提起的浴缸更换x.13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桂景公司上诉主张深圳美术公司应承担未按合同要求施工工程费用x.86元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对于深圳美术公司装修的门是否为实木门的问题,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桂景公司的申请,委托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深圳美术公司装修的门是否为实木门进行鉴定,由于鉴定参照的标准:WB/x-2006《木质门》,是在2006年8月才实施的。本案装饰工程在此之前的2006年3月28日已经完工,故不适用该标准,应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为准。而深圳美术公司与桂景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仅约定为实木门,未详细约定使用什么具体的材料和标准,因而造成鉴定部门对此不能鉴定,桂景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深圳美术公司所装修的门不是实木门。因此,一审判决对该款亦不应计入未返工工程损失而予以赔偿并无不当。桂景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对深圳美术公司装修的门是否为实木门进行鉴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四、关于桂景公司要求深圳美术公司承担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金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

本院认为,虽然本案装饰工程按合同约定是从2005年8月28日起开工,2005年11月15日完工。经查至2005年9月26日,桂景公司还在确定部分工程的施工方案,此时部分房间甚至还没有施工图。同时空调、消防安装工程未完成之前,深圳美术公司对一部分施工工程无法进行下一道工序。在2005年11月25日,为解决装饰施工不受空调影响与消防的施工影响问题召开了协调会议,确定空调施工在11月28日完成,试水要12月2日完成,电梯厅消防栓答复是在12月10日完成。直至2006年3月9日,桂景公司仍存在不能提供全部施工图纸和设计方案,致使深圳美术公司在此期间施工受到影响。甚至到2006年3月14日桂景公司仍有未按约定提供灯具、开关、插座等材料的情况。由于存在上述种种延误工期的因素,在扣除合理顺延工期后,深圳美术公司于2008年3月28日将工程交付桂景公司使用不应认为是逾期交付,故深圳美术公司不应承担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金。深圳美术公司上诉主张其不应承担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五、关于一审判决住宿费损失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南宁桂景大酒店装饰工程合同书》中约定工程投入使用后,由于深圳美术公司装饰质量问题的原因导致消费的客人受到各种损失,由深圳美术公司赔偿全部损失。而且一审判决的住宿费损失1698元均是2006年8月2日双方《会议纪要》中涉及的装修客房存在的质量问题所引起的住宿费损失。因此,深圳美术公司应予赔偿。深圳美术公司上诉主张其不应承担住宿费损失1698元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六、关于一审判决场地住宿租金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

本院认为,由于深圳美术公司与桂景大酒店在2006年8月2日《会议纪要》已确认深圳美术公司尚欠x元场地住宿租金未付,因此深圳美术公司上诉主张其不应支付给桂景公司住宿租金x元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部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市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六、七、八项;

二、变更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市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深圳市美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广西南宁桂景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因工程质量已返工工程(含自己返工、请人返工)及尚未返工的损失x.59元;

三、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南市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深圳美术公司已预交),由深圳美术公司负担x.1元,桂景公司负担x.9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x元(桂景公司已预交),由桂景公司负担x.4元,深圳美术公司负担875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40元(深圳美术公司已预交x.4元,桂景公司已预交x元),由深圳美术公司负担x.96元,桂景公司负担x.44元。二审多预交的诉讼费x元,由本院分别退还给深圳美术司x.44元、桂景公司x.56元。

上述款项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超出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杜丹

审判员杨宁群

代理审判员黄某旗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孙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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