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9月至2008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伪造“河南油田勘探局物资供应处清单”及“销货清单”等,以帮助被害人林XX购买到油田处理的废旧钢筋、变压器、旧铲车以及办理液化气站手续请客送礼等为名,先后骗取林XX现金共计x元。
2007年底至2008年初,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帮助被害人李XX购买变压器、拖拉机、铲车为名,先后骗取李XX现金8500元。
200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帮助被害人刘XX购买油田处理的旧铲车为名,先后骗取刘XX现金4860元。
2008年5月至6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帮助被害人黄XX购买处理的拖拉机为名,骗取黄XX现金4400元。
2008年5月至6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帮助被害人白XX办理驾驶证、液化气优惠票为名,骗取白XX现金272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至2008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伪造“河南油田勘探局物资供应处清单”及“销货清单”等,以帮助被害人林XX购买到油田处理的废旧钢筋、变压器、旧铲车以及办理液化气站手续请客送礼等为名,先后骗取林XX现金共计x元。
2007年底至2008年初,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帮助被害人李XX购买变压器、拖拉机、铲车为名,先后骗取李XX现金8500元。
2008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帮助被害人刘XX购买油田处理的旧铲车为名,先后骗取刘XX现金4860元。
2008年5月至6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帮助被害人黄XX购买处理的拖拉机为名,骗取黄XX现金4400元。
2008年5月至6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帮助被害人白XX办理驾驶证、液化气优惠票为名,骗取白XX现金272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林XX、刘XX、黄XX、白XX等人的陈述以及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09年2月19日起至2011年8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姜南
二OO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卢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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