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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29岁。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宛平(略)事务所(略)。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跃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7日上午,魏某某因琐事与在其店内修手机的徐××发生争吵,魏某某之父魏××(另案处理)听到后赶到现场与徐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魏某某伙同魏××将徐拉出店外后,由魏某某将徐××按倒在地,用膝部猛顶徐腹部,致徐空肠破裂。经法医鉴定,徐××的损伤构成重伤。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x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当庭宣读、出示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协议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但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7日上午,魏某某因琐事与在其店内修手机的徐××发生争吵,魏某某之父魏××(另案处理)听到后赶到现场与徐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魏某某伙同魏××将徐拉出店外后,由魏某某将徐××按倒在地,用膝部猛顶徐腹部,致徐空肠破裂。经法医鉴定,徐××的损伤构成重伤。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x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协议等证据在卷证实。且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被告人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和被告人的当庭悔罪态度及赔偿情况相一致,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奇国

审判员杨正武

人民陪审员张玉衡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康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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