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孟保家故意伤害犯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唐刑初字第164号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男,38岁,汉族,农民。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张明霞、程华芬,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保家、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农民,住唐河县X镇X村焦庄X号。2009年5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到唐河县公安局大河屯派出所投案自首,同日被唐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逮捕。现押于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被告人孟保家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运增及诉讼代理人是张明霞、程华芬、被告人孟保家及其辩护人马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孟保家于2009年5月3日9时许因宅基纠纷与邻居孟××发生矛盾,引起撕打,后被告人孟保家持铡刀、菜刀将孟××右手背部、头顶砍伤,构成轻伤。公诉机关在指控上述犯罪时随卷移送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诊断证明、被害人伤情照片、刑事技术鉴定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保家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有投案自首情节,建议本院依法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及其诉讼代理人诉称由于被告人孟保家的故意伤害行为给其本人及妻子刘××造成人身损害,要求被告人孟保家赔偿其经济损失x元,并依法向本院递交了相关医疗费票据。

被告人孟保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同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本院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孟保家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且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请求本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3日9时许,唐河县X镇X村焦庄村民孟××建造自家院墙时与前院邻居孟××发生矛盾,其兄孟××到孟××家说合未果,孟××继续施工,孟××到现场制止,两人发生厮打,孟××之子即被告人孟保家闻讯赶到现场与孟××发生厮打,被告人孟保家持铡刀殴打孟××时,孟××持铁锨抵挡,其右手背被铡刀划伤,孟××、孟××等人将铡刀夺下,孟××用铁锨把殴打孟××头部,被告人孟保家又持菜刀照孟××头部砍一刀,被孟××、孟××等人劝止。尔后,被告人孟保家用其手机打“110”报警,称自己与邻居发生纠纷,持刀砍伤他人,并于当日上午到唐河县公安局大河屯派出所投案。2009年5月5日经唐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孟运增头部创口7cm,顶骨骨折,构成轻伤。

2009年6月28日,经双方自行和解并达成协议,被告人孟保家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孟运增经济损失部计x元,双方互不追究,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保家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即被害人孟××陈述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及被被告人孟保家砍伤的事实及经过;证人孟××、孟××、孟××、孟××等人证实被告人孟保家砍伤孟××头部的事实;被害人伤情照片、唐河县中医院诊断证明、唐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的医疗费票据、协议书、收条等证据均提取在卷佐证。上述诸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无异议,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保家持械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孟保家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且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的理由与客观事实相符,且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孟保家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在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保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6月29日起至2010年6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孟蕴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袁聚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