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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合同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X,因本案于2009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X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X、被告人朱XX及辩护人唐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起,被告人朱XX通过口头协议的方式多次从被害人吴XX处赊购手机,之后再以低于买入价的价格将手机销售给张X,所得钱款部分支付吴XX上一批赊购手机的货款,部分用于归还朱XX在外所欠债务。2009年6月15日,被害人吴XX因被告人朱XX累计拖欠过多货款而拒绝再向朱全额供货,导致朱XX的上述行骗方式无法继续维系,最终无力支付最后三批向吴XX赊购的手机货款共计人民币x元,同时也导致张X在先行支付了朱XX7万余元货款后,尚有2万元的货物未能收到。2009年6月16日,在张X向被告人朱XX催讨时,朱XX向张X承认自己赊购手机、低价抛售,目前无力偿还,并与张X一起前往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XX在其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XX的陈述笔录、证人张X、沈XX的证言笔录、书证上海市网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收据及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XX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鉴于其系初犯,且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赔的部分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吴XX;不足部分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吴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龚雯

审判员陈姣莹

代理审判员成福鑫

书记员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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