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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焦作市新亚细亚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山民初字第731号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山民初字第X号

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金宁,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新亚细亚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易某。

委托代理人刘利宝,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焦作市新亚细亚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判员刘征安

二零零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沈跃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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