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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桑某某、贾某某赌博案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男,X年X月X日生。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1月10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现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09年12月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被告人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09年12月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2月2日被我院决定逮捕,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又名贾某伟),男,X年X月X日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2日被长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现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09年12月4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2月2日被我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桑某某、贾某某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韩某、桑某某、贾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09年9月份,被告人韩某和张玉龙(另案处理)预谋纠集人员聚众赌博,二人从中抽头渔利,并纠集被告人桑某某、贾某某在赌场内采取放高利贷的方式非法获利。2009年9月至10月份,韩某和张玉龙在长葛市区、张玉龙老家(长葛市X镇X村)、韩某老家(长葛市X镇X村)等地点多次召集刘XX、段XX、段XX等十余人聚众赌博,被告人桑某某、贾某某在赌场内放高利贷。期间,被告人韩某和张玉龙非法获利数万元,被告人桑某某、贾某某非法获利x余元;仅参赌人员刘志强就累计向桑某某、贾某某借高利贷数万元,全部作为赌资输掉,至案发时,尚有高利贷本金x余元无力偿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桑某某、贾某某在庭审期间无异议,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刘XX、段XX、段XX、李XX、丁XX、范X的证言基本一致,另有身份证明、长葛市人民法院(2006)长刑初字第X号、(2008)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借条、抵押条、长葛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及长葛市公安局证明等相关证据均已当庭出示,三被告人亦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多次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桑某某、贾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仍向他人发放高利贷,提供资金帮助,其行为亦构成赌博罪,三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韩某、贾某某均有前科。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被告人桑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二、被告人桑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人贾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所判处罚金,三被告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韩某的刑期自2009年12月4日起至2010年6月3日止;被告人贾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2月2日起扣除原已羁押24天至2010年6月7日止;被告人桑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王国领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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