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日商岩井株式会社与中外运—天地快件有限公司、浙江诸暨金田针织有限公司提单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0-06-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甬海商初字第27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甬海商初字第X号

原告:日商岩井株式会社((略)),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港区赤坂2—4—5。

法定代表人:安武史朗,代表取缔役。

委托代理人:王钊,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某,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中外运—天地快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X区香河园中里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应永红,中国外运(集团)总公司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洋,中国外运(集团)总公司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浙江诸暨金田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诸暨市X镇。

法定代表人:寿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翁国民,浙江浙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商岩井株式会社与被告中外运—天地快件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诸暨金田针织有限公司提单侵权纠纷一案,于1999年11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中外运—天地快件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系航空运输中产生的争议,而非提单项下的纠纷,不属于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于同年12月3日裁定驳回其异议。被告中外运—天地快件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1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分别于2000年3月28日、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商岩井株式会社委托代理人王钊、肖某、被告中外运—天地快件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应永红、刘洋、被告浙江诸暨金田针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翁国民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对本案评议后,经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日商岩井株式会社诉称:1998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浙江诸暨金田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公司)签订一份订购合同,约定由原告供给528吨乙内酰胺,金额为(略)美元,信用证结算。10月28日,中国农业银行绍兴分行(以下简称绍兴分行)根据被告金田公司申请,开具了以原告为受益人的(略)(略)-X号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要求议付单据中须有“全套已装某清洁海运提单”。11月10日,原告将货物装某,12日将包括货物提单在内的有关单证交香港上海银行东京支店(以下简称东京支店)转递至绍兴分行。11月13日、18日,东京支店分别将两套、一套单证交由日本的TNT株式会社通过被告中外运—天地快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公司)寄往绍兴分行。绍兴分行仅于11月23日收到第二次寄送的一套装某单据,第一次寄送的两套装某单据由天地公司于11月17日直接交给被告金田公司董事长寿某。绍兴分行以单据不全于11月30日拒绝按信用证付款,被告金田公司却因此提取货物。两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在信用证预定结算日1999年2月22日至今未能收回货款,造成货款及利息损失。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赔偿提单项下货物货款损失(略)美元、利息损失每日万分之四(206.98美元),自1999年2月23日至实际赔付日,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天地公司辩称:一、原告不是快件的提交人,本公司不是快件的承运人(快件的承运人是(略),而不是本公司(略)),本公司不是合格的被告;二、原告提单项下货物货款的损失,系被告金田公司不付货款所致,与本公司的过错没有因果关系;三、侵权行为必须以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前提,本公司与原告既无运输合同关系,又无法定的义务,故不存在提单侵权行为;四、如果要承担责任,根据我国航空法及我国参加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可以享受赔偿20美元的责任限制。被告天地公司庭审中进一步辩称:一、原告没有证据证明GD(略)WW快件下的“文件”为原告所指称的提单。根据原告提供的运单复印件,没有任何批注表明发件人交运的是原告方所称的“海运提单”。运单上显示,发件人只注明快件内容为(略)(文件),该快件是由发件人东京上海汇丰银行密封后交给我司的,原告既不是航空运输中的发件人也不是收件人,该快件既不是由他装某、密封,也不是由他交运的,原告不能证明快件内容,其自身的推断是毫无依据的。二、即使该快件中的文件是原告所指称的“提单”,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对运输后果也不负赔偿责任。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第16条规定(原告提交的其与第二被告的信用证条款规定适用该惯例),“讯息传递的免责:银行对由于任何讯息、信函或单据在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延迟及或遗失而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也就是说任何人都无权就银行传送信函或单据遗失而产生的后果向银行索赔。而快件运输的承运人在案件中作为银行为传递讯息所雇佣的人员,在雇主对任何人免责的情形下,雇员当然也免责。三、本案的后果是我司无法预见的。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本案中,托运人在运单上仅注明运输物品为“文件”,且未声明任何价值和利益,也未支付任何额外的保价运输费用。根据航空货运惯例,在这种情况下,运输的物品是无商业价值的,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所能预见到的损失也仅仅是我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以上限额折合约20美元。

被告金田公司辩称:一、答辩人系提单项下货物的收货人,根据原告的指示向天地公司领取了有关议付单据,系合法取得;二、交货与交单是原告作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应当承担的基本义务,也是答辩人依据买卖合同应享有的权利。远期信用证条件下,取得货物并不以支付货款为条件,故答辩人根本谈不上侵权之说;三、天地公司与原告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其将承运的单据交给答辩人,如果违反了原告的指示,只是违约问题,而绝不是一个侵权问题。因此本案不是提单侵权纠纷,而是运输合同纠纷;四、答辩人从未否认领取单据并提取货物,拒付货款的原因系与原告以前贸易纠纷所致。答辩人与原告之间提单与货款的争议完全属于买卖合同范畴,根本不是什么侵权纠纷。

经当庭质证,两被告对原告所举的七份书证:1订购合同;2信用证;3海运提单;4快件回执;5TNT日本寄交快件报告;6寿某1998年11月17日领取快件收据;7开证行拒付通知,对其中1、2、6、7没有异议,合议庭予以认定。对书证3,被告金田公司认为复印件与原件不一样,经原告说明原件系开证行退回的一份,复印件系被告金田公司从被告天地公司领取的提单所复印,且其内容基本上一致。对书证4,被告天地公司认为上面没有本公司的标记,并当庭提供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书证上承运人的英文名称与其公司不一样,但未否认其真实性,仅表示与己无关。原告与被告金田公司对被告天地公司的营业执照没有异议。故合议庭对书证3、4及营业执照予以认定。书证5系TNT日本于1999年3月25日向香港上海银行东京支店提交的有关寄交提单邮件的报告,是TNT日本根据TNT中国杭州办事处所告知的情况结合所附资料整理而成,内容是寿某前来领取文件的情况:1998年11月17日,寿某电询问并说“因为很急,我想到(略)事务所去取。”但是他未说出公司的名称。对方只说是收货人,已经告知银行及发货人((略)),事情很急,同意以ID卡来证明身份而领取文件,而寿某承诺,如果发件人由此要求赔偿,由他负责支付赔偿金。为了证明书证5的真实性,原告第一次庭审后,根据合议庭要求,补充提供了二份书证。第一份书证是TNT日本在2000年4月21日给东京支店的传真,内容是寄往中国文件的事宜:有关1999年3月25日我公司向贵行提供的报告书,该报告书的内容是我公司由TNT中国法人杭州事务所((略))所听取的内容整理而成。该报告所附资料是TNT中国法人杭州事务所用传真向我公司提供的,上述事宜特此确认。第二份书证是东京支店于2000年4月21日给原告的传真:有关贵公司委托事宜,我们已由TNT处再次取得报告。对于书证5,被告天地公司认为,该证据时间已经过一年多,对其真实性我方无法核实;被告金田公司认为,因时间太久,对其真实性不评议。第二次庭审中,原告又提供了三份书证。第一份书证是被告杭州办事处1999年3月26日给TNT日本的传真件(英文),经原告代理人当庭翻译成中文件,内容是:有关(略)快件之报告,“一个男子在1998年11月17日向TNT杭州告知其是(略)项下快件的收件人,其询问快件是否已经至TNT杭州及告之因为事件紧急自行提取快件。当得知快件已经到达之肯定的报告后,该人在当天前往TNT杭州获取装某单证。在核实该人身份证后,TNT杭州雇员将该包括提单之快件提供给来人,并保留了此人的身份证和签字。前述签字为“寿某”。……(下面省略的是根据TNT日本的要求,TNT杭州采取的措施及寿某的答复的内容)。对译文内容的真实性,被告天地公司认为寿某回答的第1和第6点问题上,译文没有把承运人具体指明;从证明的效力来看,是原告代理人自己翻译的,未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可,对其效力不进行评价。被告金田公司认为,译文对于承运人,快件运单上表明的托运人与原告即提单上的托运人是不一致的,有异议。第二份书证是被告金田公司、寿某领取快件的证明:本人是浙江诸暨金田针织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1998年11月17日,我根据发件人提供的寄给我的快件单号及所寄快件公司的联系电话查询得知该票快件已到中外运—天地快件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凭本人身份证直接去快件公司提取。对该书证,被告天地公司认为应由寿某出庭作证来证明快件交付的真实性,被告金田公司对此书证没有异议。第三份书证是日本银行家协会关于银行之间拆借利率表。对该书证,被告天地公司认为没有调查过,无法确认。被告金田公司认为只是银行之间的拆借,不能作为计算本案利率的依据。合议庭评议后认为,对书证5的质证,是本案证据质证的焦点,原告补充提供的四份书证,亦是为了进一步证实书证5的真实性。从证据来源讲,虽然书证5是传来证据,是原告从议付行东京支店取得,东京支店又从TNT日本取得,TNT日本又是根据TNT中国杭州事务所的传真资料及所听取的情况整理而成,但与原告提供的补充证据及寿某领取快件的收据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而书证5的出证时间是1999年3月25日,远非原告起诉之时。因而证据5及其补充书证的来源是客观的,反映的内容是真实的,而被告对书证5仅是以出证时间太长,太久无法核实或不加评议,对补充证据被告杭州办事处1999年3月26日给TNT日本的传真件,仅是对译文上个别之处有异议外,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来推翻其真实性。故对书证5及其补充证据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利率表亦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

1998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金田公司签订一份订购合同,由原告供给528吨乙内酰胺,CIF上海,980美元/吨,(略)美元;尼龙料等级((略)),CIF上海,1280美元/吨,(略)美元;装某期限:1998年11月15日前;付款条件:信用证,见票后89天。10月28日,绍兴分行根据被告金田公司的申请,开具了以原告为受益人的(略)(略)-X号不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略)美元,见票后89天付款,有效截止日期1998年11月30日日本,信用证要求议付单据有全套清洁装某海运提单、商业发票、装某、质量和数量证明书等,所有单证分成二份由专递服务送交绍兴分行。11月10日,原告将货物装某,12日将包括正本提单在内的有关单证交香港上海银行东京支店转递绍兴分行。正本提单表明承运人为中远集装某运输有限公司,提单号为:COSU(略);托运人为原告,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被告;船名及航次为(略);装某港日本门司,卸货港中国上海;乙内酰胺,32集装某,毛重(略)公斤,信用证号码(略)(略)-X号,1998年11月10日装某。11月13日、18日,东京支店分别将两套、一套单证交由TNT全球快件(日本)公司,通过被告天地公司寄往绍兴分行。绍兴分行仅于11月23日收到第二次寄送的一套单证,第一次寄送的两套单证件回执号码为GD(略),收件人中国农业银行绍兴分行,由被告天地公司杭州办事处于11月17日直接交给被告金田公司董事长寿某。在交付时,被告天地公司杭州办事处,仅根据寿某所述及其承诺:“说是收货人,已告知银行及发货人,事情很急,以其ID卡来领取文件,并承诺如果发件人以此要求赔偿,由他负责支付赔偿金”,即将装某两套单证的快件交付寿某。绍兴分行以单据不全于11月30日拒绝按信用证付款,被告金田公司却因此提取货物。被告金田公司因以前与原告有其他贸易纠纷,所提货物款项至今未付。原告在信用证预定结算日1999年2月22日至今未能收回货款(略)美元。1999年1月4日至12月31日,日本东京银行间美元拆借利率表表明,拆借年利率平均为5.8824%。

本院认为:在以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国际货物贸易中,买方应通过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取得包括代表货物物权凭证的海运提单在内的有关单证,才能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在远期信用证中,开证行作出承兑后,即使买方于信用证到期的议付日不付款,开证行亦负有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绝对义务,这是卖方向买方交付信用证项下有关单证,履行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交货义务,取得货款的保证。这正是信用证作为结算手段保障国际贸易安全的意义所在,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所规范的。

被告天地公司作为从事国际快件运输的专业公司,应负责将递送的快件按运单上记明的收件人交付,确定领取快件的人是否是收件人,不仅是最基本的常识,也是其最基本的义务。而被告天地公司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金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寿某是快件收件人或是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仅凭其身份证和签字就将应交给绍兴分行的快件交给寿某,被告天地公司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被告天地公司虽不十分明确快件中邮寄文件的内容,但在寿某告知其是收货人,已告知银行及发货人,如发件人要求赔偿,由其负责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应知道文件的重要性,但被告天地公司仍未向有关方面核实,而是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擅自将快件交给寿某,使寿某凭此单证提取了货物。被告天地公司的过错行为,使原告丧失了信用证项下议付的有关单证,致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使被告金田公司非法成为提单持有人,侵犯原告海运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的行为得以得逞,应承担赔偿的连带责任。被告天地公司认为与原告既无运输合同关系,又无法定义务,不存在侵权行为,不是合格的被告及原告货款损失系被告金田公司不付款所致,与被告的过错没有因果关系,被告对其交付快件的内容、后果无法预见等,上述抗辩与事实不符,理由不足。被告天地公司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第16条规定:“讯息传递的免责……”,主张某件承运人在本案中是作为银行传递讯息的雇员,在银行对任何人免责的情况下,雇员当然也免责,该抗辩认为快件承运人是银行雇员缺乏法律依据,其过错交单行为亦不符惯例所规定的“遗失”的免责条件。被告天地公司援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二):“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及我国参加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第二十二条(二):“在交运行李和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对行李或货物的责任以每公斤二百五十法郎为限,……”,要求赔偿责任限额为20美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的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如经证明,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其受雇人故意造成损失或者意识到可能造成损失而漠不关心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不适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任限额;如受雇人有上述作为或不作为,还必证明他们是在执行职务范围内行事。被告天地公错误交付快件的行为,按照我国航空法及有关国际公约规定,均不能享受责任限额。

被告金田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外贸订购合同,并在绍兴分行开立了信用证,理应依约通过海运提单正常的流转程序,从开证行取得单证,提取货物。而被告金田公司却通过被告天地公司获取提单,逃避从开证行付款赎单的义务,其提单取得没有合法依据,故依据提单取得合同项下的货物也是不合法的。被告金田公司辩称,其系提单项下货物的收货人,是根据原告的指示向被告天地公司领取有关议付单据,系合法取得,不仅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而且与事实不符;本案原告托运货物后所取得的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指示提单,被告金田公司仅是提单上的通知方。被告金田公司在付款赎单之前,不可能成为提单项下货物的收货人。被告金田公司辩称,在远期信用证支付条件下,取得货物和单据,并不需要以支付货款为对价。事实上被告金田公司中途截取提单、提取货物的行为,违反国际贸易惯例,逃避了远期信用证支付条件下向银行付款赎单的义务,使原告丧失了依据信用证取得货款的权利,既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货物订购合同,又侵犯了原告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原告有权选择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追究被告的责任。故原告以侵权之诉,要求被告金田公司赔偿原告货款及利息的损失,并无不当。被告金田公司辩称,与原告之间提单与货款的争议,完全属于买卖合同范畴,根本不是什么侵权纠纷,其辩称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告诉请以每日万分之四计算利息损失,依据不足。日万分之四,是有关计算逾期付款的滞纳金,原告既以侵权起诉,就应以实际利息损失为请求,故原告诉请有理部分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诸暨金田针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日商岩井株式会社货款损失(略)美元、赔偿从1999年2月23日至实际支付日按原告实际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付清;

二、被告中外运—天地快件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略)美元,由被告浙江诸暨金田针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倍豹

代理审判员赵沛耿

代理审判员陈晓明

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许杨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