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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辰溪县大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辰民二字第04号

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浩,湖北省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辰溪县大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辰溪县X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辰溪县大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签订合伙协议,我按约投入资金30万,协议终止后,被告未退还我该款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被告口头辩称:原告所讲的属实,表示愿意偿还该款。

经查明,2007年4月9日,原告朱某某与被告辰溪县大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作开采磷矿石协议》,原告朱某某依约给付被告辰溪县大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作资金30万元。在合作过程中,双方终止了该协议,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0万元未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辰溪县大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欠原告朱某某欠款30万元,限于2009年12月1日前,由被告辰溪县大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次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6650元,依法减半收取3325元,由被告辰溪县大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必强

审判员陈成军

人民陪审员米秀浓

二00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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