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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与黄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民诉保字第6号

申请人: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申请人:李某丁,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黄某某,男,45岁,永兴县X乡X村人,住(略)。

申请人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于2008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某某价值为22万元的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障案件将来裁判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笫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黄某某价值22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某斌

审判员黄某坚

审判员梁生利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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