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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民初字第195号

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永兴维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湖南金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本院于2009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07年3月份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周转,当时约定10日之内偿还。后被告未能按期偿还,于2007年4月11日重新立下10万元的欠条。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一直拖欠不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被告李某乙未予答辩。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乙欠原告李某甲人民币壹拾万元(¥x)属实。

二、被告李某乙自愿于2009年7月21日之前偿还原告李某甲x元。如被告逾期未履行,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的财产用于偿还余欠借款。

三、余欠借款被告李某乙自愿从2009年8月份开始,每月偿还原告2000元。如被告连续两个月未还或累计三个月未还,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的财产用于偿还余欠借款。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李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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