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甲、朱某某、刘某乙、张某某、赵某某组织淫秽表演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滑刑初字第263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犯罪于2009年3月1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3月25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犯罪于2009年3月13日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09年3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犯罪于2009年3月13日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于2009年3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2009年6月18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犯罪于2009年4月20日被北京市平谷公安分局羁押警,2009年4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犯罪于2009年3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朱某某、刘某乙、张某某、赵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福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朱某某、刘某乙、赵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依法审理查明:2009年3月9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刘某甲、朱某某、刘某乙、赵某某、张某某组织女演员在滑县X乡X村南地的海马歌舞团进行淫秽表演活动。每天表演三场,共表演四天。另,被告人刘某甲、朱某某在2009年年初时在滑县瓦岗寨景区、王庄镇X村等地亦组织过淫秽表演活动。2009年3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到滑县X乡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段XX、毛XX、姬XX、刘某X、刘X、冶XX、高XX、康XX、杨XX、赵XX、王XX、武XX、夏XX、陈XX、王XX、伦XX、王建X的证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淫秽表演录像光盘,被告人赵某某投案自首的笔录及五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朱某某、刘某乙、张某某、赵某某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核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五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能够投案自首,五被告人分别具有酌定或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3日起至2010年3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3日起至2010年1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乙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3日起至2010年1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0日起至2009年10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赵某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2009年8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永前

审判员冯建领

审判员睢明合

二OO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刘某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