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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某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劳务承包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7年间,原告为被告张某某修建房屋,完工后,除支付了部分工资外,下欠x元,并于2009年1月22日出具欠条一支。后,经原告索要,被告又先后向其支付工资款x元,至今下欠x元未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后,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其下欠工资款是因为原告为其修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只要原告消除其修建房屋的质量问题,被告即时付清下欠工资款。

经审理查明,2007年间,原告刘某某为被告张某某修建房屋,被告除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资款外,至今下欠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张某某于2010年9月21日向原告支付下欠工资款x元,原告即时指派工人到被告处修缮其所有的存在问题的房屋,工资及修缮材料由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郝鹏举

二O一O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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